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
据了解,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在公用事业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反垄断执法工作,如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就印发了《关于督促做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此外,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此次发布的《指南》将现有法规和执法实践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指南》共七章45条,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第1条至第5条)。明确基本原则,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
(二)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第6条至第11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细化豁免规定条件。
(三)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因素(第12条至第22条)。细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性列举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四)深化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因素(第23条至第28条)。明确审查思路,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五)提出公用事业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第29条至第36条)。强调政策措施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细化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
(六)明确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第37条至第43条)。明确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指出特定情形下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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