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4年3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该市首次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进行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3月1日起,大连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理将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办法》中所规范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所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料等。
目前,该市已经建立了餐厨垃圾处理厂和专门的收集队伍,硬件准备已经完成。《办法》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应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运输及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处置后的餐厨垃圾作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标准的带锁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规定标准和具有餐厨垃圾标识的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并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存放,收纳的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单独分类存放。同时,产生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每日(含法定节假日)收运垃圾不得少于一次,并在收集当日内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输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办法》强调,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封闭、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标识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的专用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不得擅自转移、买卖、处置餐厨垃圾。为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办法》要求,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要求,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的二次污染。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该市范围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报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制的餐厨垃圾转移联单。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记录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处置运行数据等情况,属于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记录油脂交付或者出售时间、数量,接收或者购买单位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台账至少保存一年。
《办法》明确,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交付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接收、处置未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运输及处置;向废弃食用油脂内加注其他物质;将处置后的餐厨垃圾作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对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办法》规定,3月1日起,大连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理将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办法》中所规范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所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料等。
目前,该市已经建立了餐厨垃圾处理厂和专门的收集队伍,硬件准备已经完成。《办法》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应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运输及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处置后的餐厨垃圾作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标准的带锁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规定标准和具有餐厨垃圾标识的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并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存放,收纳的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单独分类存放。同时,产生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每日(含法定节假日)收运垃圾不得少于一次,并在收集当日内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输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办法》强调,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封闭、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标识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的专用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不得擅自转移、买卖、处置餐厨垃圾。为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办法》要求,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要求,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的二次污染。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该市范围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报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制的餐厨垃圾转移联单。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记录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处置运行数据等情况,属于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记录油脂交付或者出售时间、数量,接收或者购买单位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台账至少保存一年。
《办法》明确,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交付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接收、处置未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运输及处置;向废弃食用油脂内加注其他物质;将处置后的餐厨垃圾作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对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相关新闻: | |
---|---|
辽宁省出台27条措施全力支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 2022-04-14 |
辽宁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及规划发布 | 2022-03-04 |
5000亿石化产值+5000万吨级炼油!大连市发布“十四五”石化产业规划 | 2022-01-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 | 2021-10-26 |
有变动!辽宁省第一批化工园区名单披露 | 2021-10-09 |
辽宁省工信厅关于调整开原水泥退出产能拟受让企业的通告 | 2021-07-01 |
辽宁大连发布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 | 2021-06-10 |
辽宁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出台 | 2021-05-19 |
辽宁发布首个“渔光互补”用海政策 | 2021-04-27 |
2021年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 | 2021-02-04 |
更多>>拟在建|VIP项目
更多>>项目聚焦
- 183个新能源汽车相关项目列入202..
- 首部生物经济五年规划出台!盘点列入2..
- 通用设备制造拟在建项目(2022年0..
- 专用设备制造拟在建项目(2022年0..
- 电子设备制造拟在建项目(2022年0..
更多>>投资动态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 天津市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 总投资21.38亿元!全国规模最大工..
- 云南:合理建设先进煤电 到“十四五”..
- 重庆发布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更多>>行业动态
更多>>经济要闻
- 三大领域迎利好!央行推碳减排支持工具..
- 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累计下达生态..
- 8省11.89亿元污染防治资金未及时下拨
-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大气土壤污染防..
- 辽宁省财政收入圆满完成双过半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