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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临〔*〕*号 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省*市*东湖街道二环北路*号*室 被投诉人 1 :*市*档案馆 地址:*纺都路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瓜渚路立*5**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贸城西路*弄*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档案馆智能化维保项目(弱电维保)(临〔*〕*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7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7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由此可知,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时的身份是“一个供应商”,而不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供应商,联合体参加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经审查,投诉人为瑶辰(*)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质疑人为瑶辰(*)科技有限公司,且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了《联合协议》,该协议也未约定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瑶辰(*)科技有限公司代表联合体提出质疑投诉。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即,未经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因投诉人与质疑人不一致,投诉人主张“我司质疑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答复函违背事实、依据不成立”,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同时本机关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不当质疑回复予以指正。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档案馆智能化维保项目(弱电维保)(临〔*〕*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绍柯财执法〔*〕** (* M) 如果您是会员,请点击这里[登录]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 [注册会员] 如果您需要解决登录及其他问题,请致电客服010-68570776/74,或留 言,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