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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管理办法 渔港经营性设施可利用社会资本

发布日期:2016-05-10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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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机制,推动该省渔港建设,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渔港包括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两个部分,渔港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坚持由政府投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主导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实行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渔港总体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

   该《办法》所称渔港是指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适用于海南省行政管辖区域内渔港投资建设。

   要求渔港建设必须符合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总体规划。同时,渔港总体规划不仅要体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交易、加工等生产功能,还应与休闲、娱乐、消费等旅游元素结合,提升渔港的综合功能和建设水平。

   根据该《办法》内容,渔港包括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两个部分。渔港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财政投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的原则,由政府投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主导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而渔港内的供冰、供油、船舶维修、水产品交易市场、渔获物加工、休闲旅游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渔港总体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

   根据该《办法》,渔港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渔业部门负责审批。中央投资的渔港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渔业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省级和市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渔港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渔港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即“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代建单位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相关工作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确保项目执行严格遵循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办法》规定,渔港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设“四制”: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制度。各级渔业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渔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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