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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文鼓励民企参与PPP

发布日期:2017-11-29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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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28日下发文件,鼓励、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直接降低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条件的门槛,并在相关的补助标准上增加10%。

   不久前,国务院国资委发文要求PPP主力军中央企业管控PPP风险,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在超10万亿元的PPP市场份额中,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并呈现上升趋势,而民营企业市场份额不断下降。根据相关数据,截至今年7月,民营企业中标PPP项目总投资规模占已落地PPP项目总投资规模下滑至24.77%,民营企业中标PPP项目个数占已落地PPP项目总数的比例降至47.62%。

   民企参与度不高一直困扰着地方。江苏省也面临同样情况。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在全省实施PPP项目培训班上表示,在现阶段各地推进实施的PPP项目中,大部分落地的项目投资主体以及大部分项目投资,还是来源于央企,而民营企业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

   他分析,影响民企参与PPP项目的因素包括担心政府换届可能带来的PPP项目后续付费难、执行难的问题;PPP相关立法的滞后影响民企投资PPP项目的信心;有些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比较大,招标时设置的门槛过高,对企业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授信额度、利润总额都有一定的要求,从而限制了一大批中小民营企业的参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往往更高,周期更长,很难与央企竞争;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长期以来更喜欢和央企合作,以降低风险,也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参与。

   对此,11月28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解决之策。

   针对民企担心政府违约问题,《意见》在依法依规平等签订PPP项目合同基础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针对地方设置过高门槛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降低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条件门槛。

   比如,不得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民营资本设置任何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不得通过设置与项目投资不匹配、过高的财务门槛,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银行存款、银行授信额度、利润总额等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也不得通过央地合作、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流程而指定合作对象作为社会资本方。

   另外,对纯民营资本或由民营资本牵头的联合体参与PPP项目采购活动的保证金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在采购评审时可依法给予加分或减价的鼓励,具体标准在项目评审标准中确定。

   江苏省财政厅加大了对民营资本的扶持力度,将通过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适度倾斜,支持和补助标准在办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 10%。

   此外,江苏省还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向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并要求凡适合民营资本参与的市政、养老、医疗、教育、旅游、体育、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在《PPP实施方案》中要有相关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的内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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