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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强化PPP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

发布日期:2018-02-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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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规范管理的通知》,纠正部分项目在PPP模式实施中的不规范运作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PPP开展中的各项工作。

   在PPP项目入库管理方面,山西省财政厅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首次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PPP项目入库除需具备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后,还应着重关注7项条件方可入库,其中包括,项目属于政府负有提供义务的公共服务领域;贯彻全生命周期实施理念,既建设,也运营;前期工作到位,按规定履行完可研、立项、土地、环评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存量项目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评估及权属转让、变更等手续;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获得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验证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论证并获得本级政府批复;风险分配合理,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公开;项目所在本级政府或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具《规范实施承诺书》。同时,有未依照法定程序剥离政府债务和融资功能的本级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超出10—30年期间的;采用BT模式,或者是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未建立合规按效付费机制的。

   其中,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者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小于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等5类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山西省财政厅还对已入库项目的清理和整改作出明确要求,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对已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或已通过省财政厅审核但未对外发布的项目进行摸底自查,有8类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完善整改。

   其中,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者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小于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等5类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山西省财政厅还对已入库项目的清理和整改作出明确要求,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对已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或已通过省财政厅审核但未对外发布的项目进行摸底自查,有8类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完善整改。这8类情形为: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或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情形的项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立项等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产权)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未按承诺及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兜底项目投资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或相关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未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需做出完善清理整顿的情形。

   此外,山西省财政厅还列出了此次核查、整改及清理的时间表,其中,1月1日-1月10日为自查阶段,1月10日-2月10日为整改阶段,2月10日-2月底为评审阶段,2月底-3月10日对集中清理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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