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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绩效评价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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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146号,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应对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项目等进行绩效评价。

   《办法》明确,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3种方式。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事业发展类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存在问题的项目以及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开展评价的项目。原则上最长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重点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自评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的比较。

   《办法》明确,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项目决策权重占10%,项目管理权重占20%,项目产出权重占40%,项目效益权重占30%。根据项目实际特点,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加强对成本指标的考核。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注重产出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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