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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路PPP项目不得通过阴阳合同等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方责任

发布日期:2021-08-03    来源: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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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PPP项目规范监管运行的通知》,结合该省公路PPP项目运行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PPP项目监管运行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在这份通知中指出,近期审计部门在对一些市州主导的公路PPP项目及2020年省列重大项目审计时,发现部分公路PPP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融资不到位、招投标程序不合规、建设证照不齐全以及不积极应对国家政策调整、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反映出全省公路PPP项目在规范监管运行方面还不够规范,一些问题还存在较大风险。

   通知要求,一方面强化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通过合理布局,形成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公路PPP项目开发格局;另一方面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采购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应是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但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参与本级公路PPP项目。

   项目工可论证阶段,须同步开展PPP可行性论证,切实对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预测交通量、收费价格、路衍经济收益、经济评价等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分析,确保核心参数边界条件科学可靠,应坚决避免因论证不充分而导致公路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或运营风险过大、定价过高、无法达到金融机构最低融资要求等情况发生。

   坚守合同谈判底线,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保底收益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抽屉协议、补充协议,更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出现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情形,造成政府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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