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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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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行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当前稳增长、保态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抓手。2016年以来,受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的双重影响,我省民间投资出现了较大回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回稳向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19号)要求,结合我省民间投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通过深入查找制约我省民间投资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尽快扭转我省民间投资增速波动回落的态势,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回稳向好,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1.组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相关会议。组织召开全省企业工作会,进一步传达贯彻近期国务院相关会议精神,表彰先进民营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部署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2.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对宏观经济形势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投资、财税等方面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家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增强投资信心。加强和细化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反映各行业和区域投资情况的统计数据,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和办理条件等信息,让民营企业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增强信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加强宣传报道。继续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做法、经验和民营企业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支持民间投资、爱护民营企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4.加强政府资金引导。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新领域,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二)加快政策贯彻落实。

   5.清理规范法规政策文件。对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09号)要求,清理限制民间投资的各种不合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文件,清除政策限制和障碍,解决部分政策执行中的“贴标签”现象,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6.加快完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根据重点行业、地方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协调性、可行性、操作性,解决配套政策的碎片化、割裂、不协调等问题,将国家和我省各项民间投资政策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7.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研究出台我省贯彻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

   8.加快问题整改工作。强化工作责任,对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第一督导组督导指出的问题和国家第三方评估调研发现的问题,结合各地实际,继续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逐项对照检查,逐项整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9.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再精简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和部门内部办理审批的流程和环节。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出台情况,及时修订我省政府核准目录,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核准权限,落实企业自主投资权。

   牵头单位:省编办、工商局、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10.精简审批报建事项。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6部法律的修法要求,8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审批或核准的前置要件。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简化报建审批手续,精简审批资料。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2358”价格监管平台4个平台的整合对接和应用推广。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12.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基层部门培训,提高基层承接能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服务,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发挥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开展并联审批,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加强服务督导,主动协调问题和困难,加快项目进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13.组织开展金融专项服务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金融服务专项活动,着力解决抽贷、断贷、压贷、倒贷、惜贷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倾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探索建立对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融资的考核和奖励体系。清理和规范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收费,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各金融机构,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14.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确保实现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分配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各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收费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建立政银企三方协调联动机制,分领域、分行业持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选择一批信用好的民营企业,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授信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5.畅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主板、“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等,鼓励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拓展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参加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16.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担保。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17.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项目储备和推介力度,组织各地政府选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又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与社会资本合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完善价格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投资预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在房地产、制造业、商贸旅游等一般竞争性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公开拍卖经营权或所有权等方式,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国有资产投资运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19.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政策措施,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用地、用工、用电、用气等成本,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率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评审、评估、检测等各类涉企收费,严厉打击各种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为企业减压减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0.规范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提供中介服务材料。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牵头单位:省编办。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1.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和新兴产业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双创”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成长性行业,积极培育新动能。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六)加快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能力。

   22.加快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民营企业家学习培训,帮助其掌握新知识、新模式、新业务,提升整合资源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纪守法,规范经营。

   牵头单位:省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3.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组织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谋划一批转型升级项目,帮助民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升民营企业自身竞争力。支持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快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积极培育众创空间。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4.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学习,拓宽视野,放宽眼界,持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发展自信,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快转型发展。指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财务制度。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七)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5.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认真落实《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建立民间投资沟通和政策反馈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主动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民营企业参与感。加大民营企业各类产权保护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各地、各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做好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26.加强制度法规建设。建立完善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研究出台惩处“为官不为”、鼓励“为官有为”的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探索建立民企帮办机制和纠错容错机制,引导和鼓励政府工作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环境。

   牵头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促进民间投资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本系统、本领域工作落实方案,细化、实化任务目标,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全面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级各部门任务分工要求,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导调研。加强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及时发现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的“棚架”“中梗阻”等突出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懒政”“怠政”专项治理,对因主观原因影响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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