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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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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对黑河市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划,具体如下: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规〔2017〕17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黑河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设立黑河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支持基金”)。为进一步促进支持基金及投资项目的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以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已核准的中长期专项财政支出责任预算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合同协议规定,代为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支持基金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设立,采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支持基金用于我市已核准的有财政支出责任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投资,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或存量项目。

   第六条 支持基金相关要素:

   1. 基金合伙期限30年,基金规模为20亿元,其中首期有限合伙份额为10亿元,期限为10年。

   2. 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3. 支持基金的发起设立由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财政支出责任预算出资基金总额的20%,基金管理人认缴基金总额1%,剩余的79%份额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定向非公开方式牵头募集。

   基金超募的额度控制在基金总额的50%,超募额度的使用款项需要对所需项目进行相应的合规论证。

   基金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局的项目用款安排,分期到账用款。

   4. 支持基金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依据合伙协议执行;其中,募集份额前3年预期收益率控制在年化收益5.5%左右,3年以后预期收益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年期以上)的115%。

   支持基金若发生投资风险,市财政局仅以合伙企业确认被投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保障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向其他出资人保障最低收益。

   5. 支持基金的管理年费为募集份额到账资金总额的1%。基金管理年费按日核算,按年支付。首期基金管理年费在基金资金到账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

   6. 支持基金的管理年费包括:基金设立、发行、募集以及投资管理费用。以上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核算与管理,自负盈亏。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支持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八条 支持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基金的投资需根据市财政局的指令和基金的规范投资管理要求进行。

   第九条 支持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1. 对于归属市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有关规定,通过市财政局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 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市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本合伙企业对PPP项目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或债权资产,由被投资主体对本合伙企业按合伙份额承担股权义务或债权义务。

   4. 由于被投资PPP项目的集中建成和运营资金需求与财政支出责任跨年度认缴存在不平衡性,市政府后续财政支出责任实缴到位时,由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和市财政局根据双方签署的《PPP项目投资权益转让协议》进行项目投资权益转让,以保障市政府履行对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义务。市财政受让PPP项目投资权益的资金不得超出项目财政支出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支持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支持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免收基金托管费。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支持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四条 支持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相关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支持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市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有关规定,通过市财政局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支持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根据合伙协议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相关协议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 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出资部分从支持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支持基金中市财政的出资按照市政府投资PPP项目清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的决议等文件为执行依据,按时足额支付,并以此为基础按基金期限进行滚动预算管理和出资管理,不得形成政府债务。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资基金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未拨付到投资基金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预算资金可在基金期限内跨年结转。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支持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按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按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持基金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市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合作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经市财政局与基金管理人核准,在符合基金托管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基金的资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保值增值性理财投资,累计投资额不高于基金总额的3%。

   市财政局向支持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市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及时将上年度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出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市财政局收取市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并于每季度末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基金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支持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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