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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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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进一步完善我省PPP项目库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7日

   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44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库,是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运作规范。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库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动态管理。明确入库项目在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的具体审核标准,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准予入库。对不适合继续采用PPP模式或不再符合PPP管理规定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退出项目管理库。

   (二)公平公正,信息公开。所有申报入库的PPP项目,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信息按照财政部要求披露和发布。

   (三)协同管理,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入库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助开展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入库项目履行审核把关职责。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新发展理念,妥善处理防风险和促发展关系,支持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新增政府付费类项目应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稳妥实施,优先保障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脱贫攻坚领域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

   第四条 入库PPP项目主要类别:

   (一)能源类:煤电、风电、水电、光电、垃圾发电、充电桩、生物质能、能源储备等。

   (二)交通运输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铁路(不含轨道交通)、航道航运、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场、隧道、桥梁、仓储物流等。

   (三)水利建设类:水库、防洪除涝、灌溉、引调水、水电站、水利枢纽等。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综合整治、湿地保护等。

   (五)市政工程类: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冷、公园、停车场、广场、景观绿化、海绵城市、管网(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垃圾及污水处理(不包括垃圾发电)、市政道路、公交、轨道交通等。

   (六)城镇综合开发类:园区开发、城镇化建设、土地储备、厂房建设等。

   (七)农业类:粮油物资储备、农产品交易中心等。

   (八)林业类。

   (九)科技类:智慧城市、信息网路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园区建设等。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十一)旅游类: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观光旅游、旅游配套设施等。

   (十二)医疗卫生类。

   (十三)养老类:养老业、老年公寓、医养结合等。

   (十四)教育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普通高校、职业教育等。

   (十五)文化类:文化场馆(包括文化活动中心、艺术中心、文化馆、图书馆、科技场馆、博物馆等)、古城保护、文物保护等。

   (十六)体育类。

   (十七)社会保障类:就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事业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机构、殡葬服务(包括殡仪馆、墓地等)等。

   (十八)政府基础设施:党政办公场所建设、公共安全部门场所建设、培训中心等。

   (十九)其他类。

   实际执行中,项目具体类别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分类为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库审核按照以下职责实施:

   (一)省财政厅: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库审核规程,汇总各地申报的项目信息和资料,会同各方审核新增项目入库资格。经审核为合格项目的,纳入项目管理库,报送财政部PPP中心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将申报入库的项目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并逐级提交入库申请和基础资料。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对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提交省财政厅的入库申请中一并明确审核意见。

   (三)省直有关部门:

   1.在职能范围内对市县项目入库提出审核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政策方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投资规模是否适中;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行业管理审批、备案、证明等文件是否完备。

   2.对本部门发起的省级PPP项目,按照本规程要求准备项目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入库申请。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本规程明确的审核要求,对申报入库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第三方评价机构由省财政厅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咨询服务的项目实行交叉审核和回避原则。

   第六条 项目管理库审核要素如下:

   (一)合规性。主要包括:

   1.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家、省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出现专家意见缺失或造假、测算依据不统一、数据口径不一致、仅测算单个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等现象;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3.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规定。

   4.符合PPP项目期限要求。合作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超过30年。

   5.符合合作双方主体资格的规定。政府方实施机构必须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法人。社会资本方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6.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形成的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二)可行性。主要包括:

   1.采用PPP模式应当经本级政府同意。

   2.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有关部门对立项审批另有特殊规定的,可附文件依据或规定的替代性文件)。

   3.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规定以其他方式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特殊情况,可附文件依据)。

   4.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政府付费类项目还应当包括充分论证必要性的内容。

   5.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础信息、评价方法、评价结论等以及必要附件。

   6.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等以及必要附件。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测算应当科学合理,并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

   7.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

   8.项目落地率整体达标。对已入库项目整体落地率低于20%的地级市,原则上暂停受理全市新增PPP项目的入库申请,直至该地市整体落地率达到20%以上。

   (三)完整性。主要包括:

   1.项目名称、实施机构、所在地、合作模式、项目领域、合作期限、投资额、绩效目标等基础信息录入完整。

   2.入库申请、有关依据文件、项目审批手续、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完整。

   第七条 完成审核的项目,分为合格项目和不合格项目两类。

   (一)合格项目。指符合第六条关于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所有规定的项目。

   (二)不合格项目。指存在不符合第六条关于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规定情形的项目。

   第八条 PPP项目管理库入库审核流程如下:

   (一)市县财政部门初审确定后满足上报要求的项目,将有关信息录入综合信息平台并逐级提交入库申请、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二)省财政厅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全省新增申报项目,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反馈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汇总上月新增申报项目后,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出具初审意见。

   (四)省财政厅综合省直有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初审意见,对项目信息进行复核。经复核为合格项目的,省财政厅将统一发布入库项目名单,原则上当月发布上月项目审核结果,同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提交财政部PPP中心审核,经财政部PPP中心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外网(www.cpppc.org)发布。经复核为不合格项目的,省财政厅将复核意见反馈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第九条 已纳入PPP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如需主动退库的,应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项目管理库中作退库处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行业规划变化或已入库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要求需要整改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在平台系统上更新完善有关项目信息。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省财政厅对有关项目作强制退库处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整改: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项目合同签约主体不合规,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违反财政部关于PPP项目规范实施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财政厅统一发布退库项目信息,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退库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条 已纳入PPP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基础信息、采购信息、实施阶段等,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布和提供查询。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对已入库项目信息进行调整、更新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需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库结果应用。省财政厅在项目管理库中遴选推荐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全省PPP项目有关统计、通报、评比等以项目管理库信息为准。未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不得参与遴选财政部PPP示范项目,不得以入库PPP项目名义实施采购活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或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试行)》(粤财预〔2016〕116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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