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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PPP项目融资落地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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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财金〔2021〕117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加快推进PPP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9号)精神,加快推动PPP项目落地,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PPP项目融资落地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间接融资补助。对规范落地的PPP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且项目首笔贷款在2020—2021年期间提取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2021年实际提款规模,以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65%)的50%为标准,对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项目单位建设期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

   (二)直接融资补助。对PPP项目在2021年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实现市场化直接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奖励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PPP项目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且首笔贷款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取。同时符合直接融资补助及间接融资补助标准的项目,可同时申报两项补助。

   2.所申报项目的基本信息、采购文件、项目合同、融资情况等内容必须完整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库中项目状态应显示为执行阶段。

   3.所申报项目的操作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要求。

   4.项目公司已成立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二)对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在项目实际执行中,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资本金、承诺固定收益或保障最低收益的;社会资本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2.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到位,或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3.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PPP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情形。

   4.未按规定将已获得的2020年度融资落地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地区。

   三、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1.请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司填写《2021年度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1)和《2021年度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填写《2021年度PPP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

   3.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复审、汇总,并填写《2021年度PPP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

   4.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请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附件1、2、3及相关申报材料,其中附件3指各设区市财政局填写的全市汇总情况)纸质版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金融处邮箱。

   5.请有关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治区本级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填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2年1月30日前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6.逾期提交的申报材料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融资落地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及申请汇总表(加盖公章)。

   2.申请间接融资补助资金的,请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仅需提供电子版,如有多次修订合同应提供最新版本,且应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版本保持一致);

   (2)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施三证合一的,则提供合成后的证件复印件即可,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3)本项目已签订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涉及银团贷款的,需提供银团贷款总合同;涉及联合贷款的,需提供各方贷款合同);

   (4)贷款借据或放款凭证(复印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5)2021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表(复印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6)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7)其他补充材料。

   融资补助资金利息的计算期限与各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3.申请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的,请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仅需提供电子版,如有多次修订合同应提供最新版本,且应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版本保持一致);

   (2)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施三证合一的,提供合成后的证件复印件即可,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3)发行成功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4)审核时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4.已获得2020年度融资落地补助资金的市、县(市、区)提供相关资金拨付凭据。

   (三)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由财政局按规定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项目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奖励资金申请有关单位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其他项目冒充PPP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尽事项请联系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李文婕,联系电话:0771—5331596,电子邮箱:jrc@czt.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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