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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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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财债务〔2021〕53号

   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管理,严防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组织项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财政部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现就加强政府支出责任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政府方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不得为项目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不得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

   二、硬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必须纳入本级预算,足额予以安排。严格按照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如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等问题,实施机构应依法依规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不得增加政府支出责任。

   三、坚持绩效挂钩,由实施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机构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要求编报项目收支预算,按绩效评价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四、落实项目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项目公司获得的收益应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要求,实施机构负责督促社会资本落实项目收益责任并纳入绩效评价结果,在项目收益实现的情况下相应落实政府补助责任。

   五、严控新增项目,在库项目存在政府支出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或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超过财政部规定10%红线的,坚决不允许新项目入库,超过7%进行风险提示的,建议暂停新项目申请入库。杜绝超10%红线或支出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六、实行“有进有退”,实施机构要及时更新在库项目信息,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推进的,要第一时间提出退库申请,确保所有在库项目依法合规。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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