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在PPP项目落地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资金大、时间长、采购需求难以明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竞争性磋商正在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众所周知,PPP项目采购主要是公共服务,且项目所耗资金巨大、所需时间长,采购对象复杂,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明确。而竞争性磋商的法定时限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较短;供应商的来源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更加的丰富,更好的弥补了传统采购方式缺陷。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价格不再是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在磋商的过程中,更多的考虑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是否满足项目需求,能否响应文件,磋商结果为综合实力高者成交。此方法更多的从项目需求考虑,使选择的供应商更适于项目,使项目更好实施,达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此外,竞争性磋商两阶段磋商能够更好的把握项目要害,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双方能就项目分歧展开磋商,最终站在项目的同一立场,双方合作交流实现项目目标和需求,在此基础上也能更好的体现公平合理。
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额巨大,政府推进急促的情况下,睿信咨询认为需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充分协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综合实力最强,综合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考虑到当前PPP项目的发展与现状,为了保证交易的成功,也为了克服PPP项目落地难的难题,竞争性磋商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而是必然,是很及时的,成为PPP模式的推广的助推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