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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PPP项目问题及风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6-10-08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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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高气爽,大半年的忙碌过后,又一批PPP项目顺利实施,进入了收获季。几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各地扎实推动、企业积极响应,PPP事业蓬勃发展。振奋之余,实践中项目所遇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小觑。

   一、项目选择

   在国家“堵后门、开前门”的政策背景和本地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部分市县把各类政府投资和传统招商项目都往PPP这个筐里装。一些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于形式,为后续工作埋下隐患。

   对社会资本尤其是施工企业而言,能够通过参与相对公平且不那么残酷的PPP项目竞争获得工程、保障基本收益,对企业无疑是有利的。但就目前情况看,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参建项目的后期运营(经营)并不专业。不少PPP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或将是政府和企业未来难以避免的痛。

   一些PPP项目在发起之初,往往基于对本地财政实力和政府方信用的高度信任,以及对选定的社会资本自身持续经营能力和对本项目运营能力的肯定。个别地方对项目普遍乐观,对风险预计和把控与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金融机构不在一个频道上。而现实往往是残酷的。这或许是当前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对部分地方PPP项目作壁上观和假PPP项目不绝于耳的原因之一。

   做好项目选择是PPP成功的基础。这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切实从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两大方面进行论证评价,通过论证之后再行决策。社会投资人及金融机构要从以往单一注重当地财政实力,转变为注重项目未来预期收益,综合评价政府信用和财政实力。

   二、模式选择

   当前各地开展的PPP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也是一个大浪淘沙、不断规范和优化的过程。坚持原则、把握底线的同时,也应契合实际。一些以政府购买建设(代建)服务为主要特征的项目,生搬硬套或是人为编造出一些经营科目,建成后不仅难以经营、更难以考核。对类BT方式,尽管既有PPP政策已不支持,但不少地方仍在变相采用。近年新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保障房等建设的相关文件,似乎对类BT方式没有绝对禁止否定,值得我们关注。

   与英国中央政府部门参与PPP项目决策不同,当前国内PPP项目上与不上主要在市县两级决策,重要的决策环节是市(县)政府办公会。当前,地方项目建设运营可采用公建公营、PPP、传统特许经营、招商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对PPP自身模式的不断优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三、伙伴选择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应避免简单考量建设成本和融资成本,应注重其在整个合作期内的项目建设、融资和运营管理综合能力。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应鼓励潜在投资人与专业机构联合参与竞争,在合作模式、投资模式、退出模式、项目运作等方面做出吸引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参与的方案。PPP项目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各方均应对项目进行客观预测评估。要确保合理投资回报,回报率过低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过高则易引发政府方违约。同时,还应重视调价机制的设置,为项目后期建设运营留有余地。

   此外,一些项目中投资者往往会要求政府在项目公司经营期内不在同一个区域内兴建相同或相似的项目,这类限制竞争条款即便签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也难以落实。类似情况还出现在土地、税收等条款的约定上。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资本方在保护自身利益过程中出现对政府方意愿和行为能力的误判,当然也有政府方传统招商引资思维模式的惯性。

   通常认为,理想状态下的PPP项目中,双方责任义务约定越细越好,但同等重要的是建立对合作原则的共识以及可操作的调整机制。

   四、行业选择

   本轮PPP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影响面之广,可谓史无前例。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PPP项目起步较早,为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的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累了经验。目前,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索开展PPP的有效途径。

   热潮之下,也需要冷静思考。应鼓励和推动的领域是什么,需要理顺政策再行推广的行业是什么,哪类项目是不适合的,哪些事情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哪些花费是政府的支出责任。

   要严格按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物有所值评价标准,结合行业特性、产业特点推进PPP项目,避免一拥而上、寅吃卯粮和PPP的泛化,对PPP稳步推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以城市基础设施为例,鉴于我国现行城市管理体制,政府实质上扮演了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管理与运营风险的最终承担人。一些项目合作双方对市场风险认知不足,过分寄希望于对方(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对履行责任义务“刚性兑付”,一旦后期运营中出现市场风险,尤其出现了法律约定不明确的模糊事件,社会资本降低运营绩效,社会公众最终将会向政府寻求援助。政府无法兑现收益或投资人不愿接盘,就很可能导致违约或交叉违约。面对社会公众强大的压力,政府通常被迫回购,社会资本以有限资产承担责任,而是由政府承担最终的项目风险。

   此外,一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仍在攻坚克难的阶段,一些产业管理多元,顶层设计和方向尚待明确,政策风险高,在加快这些行业或领域PPP模式研究的同时,需要谨慎对待,稳步推进。

   五、融资选择

   当前融资条件宽松、中长期贷款利率处十多年来的最低点,但尽管如此,面对PPP 项目庞大的资金需求量,尤其以中长期融资需求为主,单纯依靠银行贷款也是难以持续的。

   地方政府缺资金,央企等社会投资人余粮也不多。租赁、信托(尤其是集合信托),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一时还难以进入PPP项目资金供给的第一梯队。PPP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一般相对较低,对资金成本要求严苛。当期可重点关注的低成本资金,除了政策性资金、各类PPP产业基金外,建议关注并争取保险资金和境外人民币资金。

   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建议拓宽融资渠道。针对分期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建设期间可以通过项目收益债(票据)进行融资,项目建成后亦可以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应积极尝试多渠道融资包括境外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

   地方政府部门可发挥在地优势,在争取政策性资金的同时,整合资源,为包括PPP在内的各类项目争取好的资金条件。

   2016年,国信招标集团配合为北京等地轨道交通和城际铁路项目通过打捆招标融资逾800亿元,全部为基准利率下浮10%及以上,还款期25-30年,宽限期(还息不还本金)不少于5年的无抵押信用融资。相信通过各方努力,本文所述问题会在PPP今后的发展中逐一解决。

   PPP不只是一次“婚礼”,更是一场“婚姻”。“婚礼”、“婚姻”都是人生大事,急不得,盼志同道合,要你情我愿,看白头偕老,且行且珍惜。

   PPP更是一项事业。让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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