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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信息不对称,提升PPP模式效率

发布日期:2016-11-09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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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息,消除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监督和约束,提升PPP模式的效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义重大。

   一、《办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一)现行PPP模式中的政府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是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PPP微观事务,缺乏契约精神。①政府承诺的收益率脱离实际,不履行合同约定;②政府换届而违约;③一些地方政府设置行政垄断和隐性壁垒,干预企业生产经营;④政府控股,投资人的经营管理优势很难得到充分发挥;⑤极少数政府官员无偿划拨土地、拨高公共服务价格,私人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极力追求高额利润,二者合谋,损害公共利益。

   二是政府对财政支出担责意识薄弱,滋生隐性政府性债务。①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PPP项目,政府拿出额外资源和财力,或者配置、捆绑、让渡其他权益;②政府提供责任承诺,在市场预期较差时,为社会资本提供“兜底”担保;③政府以未来财政投入承诺换取当前社会资金的变相债务,将地方融资平台改造为虚假的PPP公司,项目包装后提价变卖;④政府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匆忙采用PPP模式,商业模式不明,内部治理结构不清,名为PPP,实则是高利贷或债转股。

   (二)《办法》公开政府行为和决策信息,公开财政承受能力和支出责任,必将对政府不规范行为产生约束力。

   《办法》第十条,要求公开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情况,公开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办法》第七条,要求公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内容包含: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额及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指标等;通过论证与否的结论。《办法》第九条,再次要求公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公开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确认文件或更新调整文件,以及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跨年度预算的批复文件。

   《办法》公开政府行为信息,必将对政府行为产生约束力,促使政府既享有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又作为民事主体承担着与私人资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公私权责边界,破除行政垄断,消除隐性壁垒,转变政府角色定位,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管理者,变为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规划者和监督者。为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必将站在公众的立场上,保持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意性,杜绝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对公众和社会资本利益的损害。《办法》还将促使政府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安排好财政预算,自觉根除隐性政府性债务。

   二、《办法》激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一)现行PPP模式中民营企业参与率并不高

   政府对PPP模式的热情是高涨的,但是,民营资本参与率不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第3期》(季报第4期未报告民营资本参与率)显示:从参与数量看,民营企业参与率最多也只有36%;从投资额看,民营资本参与率为12%。

   私人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在PPP项目中无利可图,就不可能与政府合作。PPP模式主要应用领域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资产专用性强,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程度高。当事人有限理性,无法确定PPP项目未来的责权利,预期难以获得正常利润。

   (二)《办法》给予民营资本社会平均利润的合理预期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强调,在识别阶段、准备阶段和采购阶段,均作为核心条款公开回报机制。将利润率动态控制在盈利与不暴利的区间之内,保障社会资本稳定地获取社会平均利润。当前,经济下行,民间投资增速从2016年初开始快速下滑,从1-2月的6.9%持续下降到1-6月的2.8%,从6月份当月看,民间投资已经出现零增长,PPP项目给予民营资本的利润预期必将提高民营资本的参与率。

   三、《办法》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公共利益

   (一)现行PPP模式中公众对PPP项目缺乏知情权

   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但是,其消费诉求却没有有效的表达途径,难以对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形成有力的约束,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忽视,公众利益被侵害。

   (二)《办法》给予公众知情权,并为公众提供利益诉求管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任部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主动公开PPP项目信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自身特殊需要,可以向责任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责任部门依据申请,公开PPP项目信息。两项规定必将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四、《办法》有利于完善PPP项目选择机制

   (一)现行PPP项目不全是社会公众所需求的

   各级政府建立了或者正在建立PPP项目数据库,向社会推介PPP项目,但是,政府推介的PPP项目并不一定适合公共需求。调研显示,部分高铁在节假日之外的上座率并不高,部分城际铁路上座率甚至不到50%;全国高速公路亏损严重,车辆流量不足;中小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率低;保障性住房、养老机构大量闲置;公立大医院拥挤,公私合营医院门可罗雀;公立名校学生爆满,民办学校生源不足。

   (二)《办法》促使政府以公共需求为导向,安排PPP项目供给次序

   《办法》第七条要求,在识别阶段,公开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办法》第八条要求,在准备阶段,再次公开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公众对公开信息的反应强度必将显露对PPP项目的需求强度。一般地,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具有乘数效应,且容易建成商业模式,PPP首选基础设施项目,以促进经济复苏,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公用事业类项目价格受管制,收费困难,且公用事业为社会财富的纯消耗,应该摆在次选位置。政府应将基础设施作为PPP模式的重点应用领域,公用事业作为选择性领域。

   五、《办法》催生物有所值定量评价

   (一)现行PPP项目定性评价主观性强,定量评价缺失

   物有所值的定价评价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中国也主要是通过回答一系列问题进行主观分析和综合评判,简单易操作,接近中国传统可行性评估。定性评价作为现行中国PPP项目主要评估方法的原因有:(1)定性评价与拍脑袋决策耦合。定性评价实质上是规范分析,规范分析是中国学界的旧的主流传统,它与实践结合而形成了所谓的可行性评估,在PPP实践中表现为拍脑袋决策。(2)定性评价迎合项目草率上马需求。与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得出的结论可以用事实检验的特征相反,物有所值定性评价得出的结论无法用数据进行重复性检验,是不可靠的。在现阶段PPP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急于上项目,论证过程短短数月就决定项目上马,定性评价满足了这种急切需求。

   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则被弱化。被弱化的依据主要有:(1)数据缺失;(2)风险、政府支持等关键指标难以量化;(3)数学模型难以选择;(4)不易操作,不能简单易行。

   (二)《办法》促使定量评价应运而生

   《办法》第七条规定,要公开定性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办法》第七条还要求公开定量评价信息: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如开展,则定量评价主要内容、主要测算指标和方法,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公共部门比较值(简称PSC值)和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主要思路和结果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评价结论。《办法》第九条再次要求公开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办法》对项目评估高度重视,不仅要求公开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信息,还要求公开物有所值定量评价信息,必将引起对PPP项目的充分、科学地论证,更加客观、深入的定量评价必将应运而生。事实上,定量评价条件已经具备:其一,样本数据充分。随着财政部PPP项目库的建立和《办法》要求对PPP项目数据的公开,否定定量评价的第一个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其二,关键指标可以测度。对于风险指标,如果预知风险后果的大小及发生的概率,那么风险的计算就简单了;即使不能预知风险后果的大小及其发生概率,基于统计采样,运用数学模型模拟,完全可以求解风险和不确定性指标的估计值。对于政府支持差异指标,财政补贴、政府税费减免、政府信用支持、政府监管成本、土地供应等在政府采购模式中和PPP模式下是存在差异的,其数量大小是明确的,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性中立调整”处理。其三,风险分配和量化宜采用蒙特卡罗模型模拟。该模型在国外PPP实践中早就被采用,被证明是科学的、稳健的,可以洋为中用。其四,可以开发定量评价软件,使之简便易行,满足基层单位和人员执行政策的操作要求。国外有大量经验可以借鉴,英国财政部开发了基于Excel软件的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模型,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开发了P3-Value工具包,印度为公共交通系统、国家级公路、港口、废弃物处理和污水处理分别开发了定量评价分析软件。

   六、《办法》有利于完善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现行PPP项目公司产权不够明晰,社会资本缺乏发言权

   主要表现有:(1)社会资本尽管有股权,但常有屈居"小股东"位置,在立项、决策、管理等方面缺少话语权。(2)政府官员支配投资合作行为,以政府意志左右企业经营,以政府权力压制企业决策,使PPP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3)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企业人”,政企不分。这种政企合一的“二老板”管理模式,凭借政策制订、终极决策、绩效评价等实权,蚕食社会资本。(4)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份占比过大,产权结构单一,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能适应市场变化,产权多元化带来的激励效应不大。

   (二)《办法》公开资本金信息,促进治理结构的完善

   《办法》第十条要求公开项目公司设立登记、股东(含政府方出资代表)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如适用)情况。其效果必将是促进:(1)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划清公私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不留模糊地带;国有经济主体和社会资本根据各自投资额,享有相应收益权和决策权。(2)建立项目退出机制。社会资本既要有入口,也要有出口,搭建交易平台,建立退出机制,保障社会资本的活力。

   七、《办法》有利于完善价格机制

   (一)PPP项目定价难、调价难

   一是定价难以真实。现行PPP项目的定价公式是:价格=运行费用+折旧费用+税收+回报(回报基数×准许收益率),价格与成本直接相关。据此的定价难以真实客观,原因:其一,关键价格信息未公开。目前在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以及各地PPP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仅显示项目名称、行业性质、投资额、回报机制、运作方式等粗略信息,成本、利润等关键、敏感价格信息被忽略。项目公司假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也不愿意公开价格信息。其二,企业虚报成本。企业和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企业规模、人员、投资额、消耗额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企业员工高工资高福利,混淆政策性调价和经营性调价,将政府税费混入价格构成中,夸大成本。其三,腐败。最终成本及成本利润率标准由企业与定价机构谈判确定,定价机构政府工作人员从中寻租,定价机构被企业“俘获”,腐败滋生,价格扭曲。

   二是调价阻力大。调价受社会资本、公众和政府三方制约。按照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有权提出增长公共产品的价格。公共产品是社会公众的刚性消费品,涨价容易受到公众的反对。囿于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政府往往压制社会资本,不敢随意调价。

   (二)《办法》要求公开成本信息,促使信息真实,定价客观公正,调价易被公众接受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除此之外,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都必须公开,而且,还要对项目公司成本进行监审(《办法》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将调价机制作为公开的核心条款;第十条规定,在执行阶段,要公开历次调价情况。

   受公众监督约束,《办法》交待的账本信息必将是真实的,真实的成本信息使项目定价客观公正,公正的定价与调价也容易被公众接受。

   八、《办法》有利于完善收益和风险分担机制

   (一)现实PPP项目收益和风险分配难以均衡

   社会资本超预算运营,甚至逼迫政府通过调整政策、延长特许年限来满足其放宽投资、增大不当收益的诉求;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干涉PPP项目企业的正常市场行为,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出于吸引投资、提升政绩的目的,地方政府承诺过多,甚至兜底市场风险;或者卸包袱,将所有风险完全推卸给市场主体。

   (二)《办法》促进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识别阶段,公开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准备阶段,再次公开风险分配框架。《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执行阶段,公开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尤其在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必将促使公私双方根据市场形势变化、项目运营绩效和公众满意度,动态调节利润分配;促使双方规范合同,风险与收益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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