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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和体会

发布日期:2016-11-09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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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9日,财政部PPP中心网站公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31日,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李克强总理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及确定相关实施细则作出重要指示。

   PPP是当前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务公开和信息管理的新领域。正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所述,信息公开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监督和约束PPP项目各参与方行为,保障公共知情权。《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府施政更加透明高效要求的具体行动。

   一、政策要点

   此次《暂行办法》的提出,着重针对PPP全周期及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节点,通过规范和指导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在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及移交环节的信息公开职责和具体工作流程,贴合实际,操作性强。同时,对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了解、查询、分享项目信息,监督项目实施,反映民意诉求提供了有效手段。

   《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并兼顾不同行业、类型项目在各阶段的特点,对具体公开深度提供了原则指导意见,便于各地及项目相关单位的操作实施。办法将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照申请公开,对公开方式和程序做了细致规定,方便公众及相关方了解项目全过程信息,提供公开参与渠道,监督项目实施,同时也便于政府部门及时主动回应舆情关切,有效化解公众疑虑,科学合理决策。

   信息审查、敏感信息处理及质量责任是信息公开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相关上位法已有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亦就建立健全PPP项目审查机制及职责划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符合当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针对信息公开制定了监督管理制度约束和举报投诉办法,设立了年度工作报告机制和奖惩措施。办法要求责任部门对下级部门的PPP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PPP信息公开有总结、考核、评价之责。

   《暂行办法》重申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在PPP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中的平台作用,有利于各地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及社会公众通过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交流,促进平台与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及媒体的互动,进一步推动PPP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工作。

   为方便各地政府部门及PPP参与方掌握各阶段信息公开要点,《暂行办法》附件1中对各阶段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时点及信息提供责任方做了归纳整理,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值得认真阅读。

   二、解读和体会

   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PPP入库项目超过一万个,金额逾12.5万亿元,涵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与政府工作和百姓民生息息相关。

   近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但不少地方和企业面对PPP还是会有这样那样的困惑。PPP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与非PPP传统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不同行业内部的程序及规定、新文件和老文件、部门间的要求有时也不尽相同。此外,PPP立法工作刚刚起步,过程中还涉及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定位融合等问题,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视角。如何有效开展信息公开,从而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操作和管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暂行办法》提出了PPP信息公开及内容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流程,旨在从规范发展的角度制定切实有效、方便可行的PPP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规范项目决策,鼓励公平竞争,加强公众参与,促进行业监管,是PPP领域政务政公开的重要举措,对当前推动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实体经济发展,亦具有现实意义。

   《暂行办法》中涉及信息公开的主体既包括担负信息公开职责的政府责任部门,也包括担负PPP项目信息提供职责的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和PPP项目公司、金融机构及咨询中介机构。前者工作重点在于信息审查和及时发布,后者的重点在于信息提供的准确和完整性。

   同时,《暂行办法》强调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PPP项目操作的关键环节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合法证据信息保存,增加了少数人违法、违规操作的风险。PPP项目信息的面向社会公开,使得监督工作不但能依靠政府部门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还可以借助社会更多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发现问题和提出质疑,使得对PPP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从以部门监管为主逐步迈入制度监管及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做了细致规定。如针对PPP项目中涵盖大量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和商业机密的过程信息,办法对这类信息并没有简单采取公众告知方式,而同时采用了主动公开和依照申请公开,并对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节点在正文及附件1中进行了合理设置和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历经近半年的酝酿、调研和起草。其间,国信招标集团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亦受邀参加讨论并提供了专家意见,主要建议已体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在此不作赘述。

   近期,财政部及发改委陆续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就PPP项目实施关键节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使得本办法与相关政策更加契合,便于操作。

   三、讨论和建议

   一是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各阶段结果信息以主动公开方式为主,过程信息以依申请公开方式为主。

   二是对省级财政部门在信息公开及管理中赋予的职责可以再明确一些,如果条件允许,建议设立专人(岗)负责具体工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重要但也庞杂,客观上增加了地方财政部门的日常工作量,应有所考虑。

   三是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能力建设要明确给予支持。综合信息平台是PPP信息公开的载体、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随着PPP的深入推进,任务将更加繁重,应加大人、财、物投入并进一步明确其在信息公开管理中的作用。

   此外,《暂行办法》附件1中,对公开内容及时点的要求可否试行一段时间后最终确定,或可根据各地情况给予省级财政部门一定调整权限(重点公开事项除外)。

   PPP概念起源于欧美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和管理方法。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需要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不断完善PPP全周期管理,加强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

   《暂行办法》是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文件中篇幅较长的一个,但都是精华。我们理解这是为了便于政策的精准落地和有效实施,尽量细一些,考虑更周到些,操作起来会更便捷些,正如克强总理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时所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衷心期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的早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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