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信息公开的四大意义
推动PPP健康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治理能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一个关键性的抓手,就是做好PPP项目信息公开。
一是有利于释放明确信号,稳定发展预期。对于各地各部门推出投资总额近20万亿PPP项目,市场主体普遍担心运动式推PPP可能在未来引发“系统性风险”。将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财政支出责任、项目审批文件等公诸于世,能给社会资本吃下“定心丸”。公开项目识别信息,便于社会资本提出意见,实现项目需求与投资偏好的有效对接。借助大数据对PPP项目资金来源、行业分布、项目进度的分析,不仅能为物有所值的定量评价奠定数据基础,还能使政府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提高政策的针对性。信息公开是个好抓手,将其作为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条红线,能够形成政府和社会资本高效沟通共同改善的良性循环。
二是有利于优化实施方案,提升项目质量。PPP项目比较复杂,充分的信息公开,能够最大限度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对项目实施五个环节的相关信息都予以公开,能够倒逼参与项目设计、准备和执行全过程的机构和相关专家勤勉尽责,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借助于信息公开,通过对类似项目的横向比较,能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不断优化实施方案。有了一定的项目积累,就能够逐步形成标准化模板,降低交易成本。各中介机构和研究单位获得更为充分的信息,进行更加深入的经验交流和研究,整体上提升PPP实操水平。对信息数据进行独立验证、整理分析并进行进一步数据工具开发,还能够为民间投资进入的实质性困难提供可行解决方案。
三是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确保运行顺畅。《办法》规定公开已实施的所有PPP项目,其所确定的年度财政支付责任,和即将实施的项目和预期财政支付责任等,以及当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总额等重要信息,将该地方政府所有PPP项目接受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完善举报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督促双方依据协议履约,政府不敢轻易违约,社会资本方也不能通过低价获取项目后实施“钓鱼工程”,或者降低运行标准损害公共福祉。
四是有利于规范项目流程,防止腐败发生。以往政府采购由于一些环节信息不透明,留下了灰色的运作空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PPP项目放到阳光下进行,对过去一些采购领域常见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资人,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过短令投资人仓促应对等不规范行为在公开信息平台上再也难以藏身,前一阵中国固废网和华夏时报所报道的在云南镇雄的垃圾焚烧项目收取一亿保证金专帐的奇葩行为自然会有所收敛。规范社会资本选择程序,防止暗箱操作,有效防止类似围标串标、明招暗定或者所谓竞争性谈判实质事先安排等情况的发生,以公开保公平公正。
二、《办法》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四个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项目实施五个阶段既有区别,各有侧重,同时也是一脉相承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情况会发生相应变化,例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融资结构、年度预算安排,以及所有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额。这些变化有的发生在不同的阶段,有的发生在同一阶段的不同年度。建议对每个阶段涉及的上述问题都予以揭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前后衔接,特别是在运营阶段,要对融资结构、政府支出责任等可能变化的内容,和项目识别、项目准备等阶段公示的内容相互衔接。此外,对同一阶段不同年度发生的变化也要予以公开。
二是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照克强总理“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指示精神,能公开的应当尽量公开,并且尽量细化。从阶段上看,需要适当前移,补充项目前期决策相关信息,防止一些地方对PPP项目“不报白不报”的心理,前期工作没做好就放到项目库,社会资本对接起来做无用功。从实体内容上看,需要对各种所谓“敏感信息”做适当限制,防止有关政府或者实施机构以此为由,虚化信息内容。对于项目实施文本,不宜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将所有咨询机构编制的文件拿出来晒一晒,既能一较高下,又能促进共同进步。为此,建议《办法》第三条将全面公开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在第四章补充规定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限制程序以及社会公众例外情形有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
三是获取信息的便捷性。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实践中,依申请公开存在答复时间久、避实就虚、口径不一等问题,甚至使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指出,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情形只有20种,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却达27种,与国务院要求不完全相符,也难以发挥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效果。建议采取“主动公开为原则、依申请公开为例外”的方针,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例如,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以及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完全可以作为主动公开的内容。
四是制度建设的整体性。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问题十分突出,PPP的长周期决定了各方信用状况攸关项目成败。为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等领域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并要求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PPP项目各方所担心的政府诚信、社会资本诚信问题,也属于社会信用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互联互通既可以分享其他信息系统中已有内容例如社会资本方基本情况等,避免重复建设,又可以通过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衔接,更好发挥PPP信息公开奖惩措施的效力。为此,建议《办法》附则对PPP综合信息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问题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