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财政部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业内呼声很高的“PPP信息公开法治化”终于要瓜熟蒂落了。信息公开是PPP的核心属性之一——法律属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我国PPP行政法治精神、契约精神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之前,信息公开的率先“撞线”,是PPP法治化的重要突破。
法治和市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核心关键词,也是PPP的核心属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两个治国理念。PPP作为一种创新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供给方式,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型模式,也是法治和市场这两个现代治国理政核心理念,在基础设施供给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集中体现。
法律属性之所以是PPP模式的核心属性之一,是因为在PPP全生命周期中,一切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合同确定。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同时,PPP项目的文件与合同体系庞杂,包括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文件、谈判文件、咨询合同、工程合同、联合体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合同、担保合同、运营合同、股权转让(或回购)合同,等等。因此可以说,法治精神、契约精神,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等理念,是PPP的灵魂,法律属性是PPP的根本属性。
国内知名PPP学者,清华大学王守清教授把PPP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关系,比作是一场婚姻。认为就像婚姻一样,“PPP中最重要的是第三个P(伙伴关系),最需要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坦诚与长期包容,要经营婚姻(有共同目标,未预测到的事情及合同中未尽事宜要友好商量)。如果夫妻(政企)双方在结婚(签约)时就想着离婚,那干嘛要结婚?不是占便宜(投机)么?如果结婚后凡事斤斤计较,婚姻生活(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幸福么?子女(百姓)能幸福么?所以,把PPP比喻做婚姻而不是婚礼,是非常体现PPP的内涵的。”
PPP的婚姻论,集中体现了PPP的法律属性。婚姻的法学概念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PPP模式的特点,与婚姻类似: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基础,以长期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为目的,具有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合作、信息公开等公示性。
PPP的法律属性,需要至少在行政法治、契约精神、信息公开三个方面予以体现。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是规范政府权力、保障社会资本和PPP其他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也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心理基础。行政法治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若突破了法律法规,对社会资本和第三方造成了损害,应有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社会资本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契约精神之于具有相当行政色彩的PPP,是指政府要保护合法且无过错的第三方的信赖利益。政府对"合法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资本信心的源泉。已经签订了的合同,承诺了的回报率、付费或补贴,只要社会资本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一定要确保给到社会资本。而不能因为政府的认识错误或决策失误随意调整,甚至违约。即使政府后来发现错了,也不能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不执行合同,要先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如果最终协商不成,应继续执行下去,并吸取教训,在下次同类项目中改正过来;即使政府后来为此颁布相关法规制度,堵住了漏洞,对已经签约的合同也不能随意违约,要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保护社会资本信赖利益。只有这样,社会资本才能真正放心投资。
信息公开,是PPP法治化、规范化的催化剂。在PPP的众多环节中,合理有效的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资本采购活动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交易各方的信守承诺,有利于加强PPP项目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政府、社会资本和第三方在PPP项目中的行为监督,有利于PPP项目经验、教训的交流和借鉴。从金融角度讲,PPP信息公开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变相融资、过度融资行为;信息公开产生的大数据,也将对未来PPP的资产证券化、PPP项目收益权二级市场的建立,提供应用数据基础。
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现阶段,PPP的行政法治和契约精神还未能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还未能建立健全,例如社会资本权利救济机制(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如何避免地方政府对立案、审判的影响)、政府违约的强制扣款机制、社会资本的信赖保护机制,等等,还需要“PPP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特许经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但是,PPP信息公开作为PPP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率先破茧出壳。这一办法的出台,将是我国PPP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此次下发征求意见的“PPP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例外、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看得出,财政部为PPP信息公开法治化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力求这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和完善。就近期发文的频率和力度,足见财政部做好PPP工作的决心,“洪荒之力”绝非儿戏。
就“PPP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首先,建议对行政信息和商业信息区别对待,分类规定。“PPP信息公开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主要是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李克强总理也多次重申对政府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但PPP是很特别的一种模式,它不完全是政府行为,也不完全是商业行为,而是两类行为程度不同的结合体,因此它的信息也是既有行政信息又有商业信息。而PPP项目中属于商业信息的部分,是否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全部公开?同一个文件既包含了行政信息,又包含了商业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笔者认为应审慎考虑,区别对待,制定标准,分类规定。
其次,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利害相关性”原则,广泛、充分征求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对一些内容进行听证。“征求意见稿”对PPP全生命周期五个阶段都规定了需要公开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是否可以公开,应征求有代表性的业内参与机构的意见。只有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制度,才能得到最有效的贯彻,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再次,在推行PPP信息公开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尽快建立PPP相关行业标准,使PPP信息公开的内容能够被有效利用。行业标准是被公开内容的一把“尺子”,是长是短,一目了然。只有建立在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的基础上的信息公开,才更有生命力、约束力。
尽管还有需要完善之处,但PPP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呼之欲出,它将是我国PPP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是PPP改革由浅入深,由方法到实质的一次重要突破。相信在财政部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这项制度会不负我们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