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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让PPP项目在阳光下运作

发布日期:2016-11-09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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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2016年10月28日公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公开是本轮推进PPP项目的重要特征,也是规范PPP项目运作的重要手段,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规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工作,在PPP项目如火如荼展开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统一规范、责任到位、信息明确、便利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全面系统梳理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已发布的PPP项目相关规定中信息公开的要求,形成了明确的、统一的要求,将有效提升信息公开管理秩序和效率。

   (二)责任到位:明确规定了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体系,指定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相关行业部门为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其它PPP项目参与主体为信息提供部门,并明确规定了PPP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信息明确:建立了PPP项目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了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的全生命周期应公布的具体信息内容、信息提供责任主体、信息提供时间节点,便于有序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将使信息公开更具操作性。

   (四)便利操作:在PPP项目信息公开中充分利于和发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综合管理和集中发布功能,将使信息公开更具可行性,也使社会公众在查阅信息时更具便利性,同时将确保相关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的PPP项目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五)奖惩分明:明确可对责任部门和信息提供主体进行表彰的同时,亦规定在信息提供主体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其项目将被拒绝纳入PPP项目库或从项目库清退、并在改正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丧失纳入PPP项目库及申请全国和省级PPP示范项目的资格”的惩戒措施,有奖有惩,能够更有效的督促责任主体和信息提供主体积极履责、严格守纪。

   但同时,由于本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中关于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例外以及部分章节的编排方面仍有待商榷之处,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公开的方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办法中涉及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属于主动公开的内容,建议在信息公开要求中取消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合并至主动公开的内容中。

   (二)关于信息公开的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为主动公开之例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为依申请公开之例外,而本办法第四章将“知识产权”笼统列入了公开例外,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明确范围和定义,以及是否应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开例外均有待于商榷。同时,为避免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建议对信息公开例外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和深化,进一步明确公开例外的信息范围,明确公开例外信息的定义,严格规定公开例外的审查程序。

   (三)关于章节编排:本办法第二章和附件中的公开内容重复、且部分要求不一致,同时考虑法律性文件的正文中不宜包含过多的细节内容,建议简化第二章内容,将具体的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与附件公开内容合并。

   众所周知,让PPP项目真正在阳光下运作才可有效的避免和识别一切腐朽和变形,而信息公开则迎接阳光的最有效途径。然而,PPP项目信息的公开不仅需要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规则,责任主体严格履责,更需要PPP项目的各参与主体秉承初心和公心,积极参与、全力配合。

   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为规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让PPP项目在阳光下运作迈出最为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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