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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条例应定位为民商法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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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1日起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以来,各方讨论不断。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王晓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1日起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以来,各方讨论不断。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8月16日表示,PPP条例应定位为民商法。

   刘尚希在PPP立法研究成果发布暨研讨会上表示,与以前相关部门的立法草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一些进步。首先,征求意见稿将“共治理念”贯穿于整个条例的立法过程,比如自始至终都未提及以前一贯强调的、现实中依然在做的政府特许经营。

   在他看来,政府特许经营是自上而下的,是计划体制的一种延续, “政府放点权让社会资本进来,但还是政府说了算,刀把子还在政府手里”。这与“共治理念”不吻合。他强调,“共治”本身蕴涵着平等,参与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其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问题导向,针对PPP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微观层面涉及各个主体的风险、宏观层面的财政风险等,尽力去规范各方行为、控制风险。

   刘尚希同时称,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PPP条例的定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鉴于“共治”理念的内涵逻辑是多元共治,刘尚希认为,PPP立法是针对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定位应当是“以民商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经济法或行政法。

   “只有定位为民商法,才能真正的把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做出明晰的确定。”刘尚希解释称,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接近于PPP的现实过程,但并没有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则会主要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并非PPP立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他认为,要把政府从多层主体、多重角色中剥离出来,确定其经济主体、民事主体的地位,PPP立法应当定位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实践中,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往往重建设轻运营,刘尚希认为,导致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不确定太多。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政府面临行政主体、经济主体、民事主体等多重身份的不断转换,导致社会资本方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也对社会资本方存有疑虑,担心项目出问题,政府要对债务兜底。

   “要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相互之间的信任问题,需要增加一些将政府的行政主体身份与经济主体、民事主体身份相区分的规定,” 刘尚希强调,将PPP项目中政府定位为经济主体、民事主体,促使其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地开展名副其实的伙伴关系的合作,是双方建立信任关系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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