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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可持续发展须健全法制环境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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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近日发文,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这是首个省级PPP负面清单管理。与此同时,北京、吉林等地将采取措施规范PPP发展。网民表示,通过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融资是大势所趋,但PPP不能包治百病,必须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健全法律制度环境和风险分担等机制,促进PPP事业可持续发展。

   “PPP模式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步凸显。如相关法规政策权威性不够,部分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契约精神缺乏,出现违背承诺致使合作方利益受损等问题。”网民“白松”指出。网民“周建和”表示,PPP不能一哄而上,不能搞“拉郎配”,而是要真的有诉求,真的能够整合各方优势和资源,毕竟不是所有的PPP都能成功,决不能为了PPP而去做PPP。

   网民认为,作为主要参与方的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需要真正理解PPP的含义和功能。此外,PPP的健康规范发展,客观上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来约束、指导和规范PPP的全流程,这样才能让双方都更放心。

   网民“贾康”指出,我国关于PPP已有一批管理部门“红头文件”,都具有“法规体系组成部分”效力,但这些尚属于最低立法层级的法规依据。随着实践经验趋于丰富和相关运营日渐成熟,亟须有关方面抓紧推动PPP立法工作,提升相关的法规层级。

   网民“肖光睿”提出,目前直接可用于PPP项目的法律法规,多以行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形式存在,且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PPP项目。因此,PPP项目的各参与方,尤其是社会资本,期待能有一部基础性法律,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适用于PPP的法律法规体系。网民“周林军”也认为,要对公共服务行为、公共监管行为、价格行为、市场行为、公共企业的性质、范围、权利和义务等确立法律原则和作出法律规定,只有如此,方可避免“特许经营”或PPP等专项立法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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