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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执行阶段常见两大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8-11-12    来源:PPP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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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构与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自职责

   我们在实际服务PPP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告诉我们发现PPP项目融资未按照PPP合同约定履行,但不知道是它负责和项目公司股东谈,还是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谈,这其实是一个关于实施机构与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自职责的问题。下面我们做一简要分析:

   (1)PPP项目实施机构的职责

   根据发改委于2014年12月发布《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在发改委该政策里,对实施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罗列式规定,但是这些工作是有一个前提的,即“在授权范围内”,显然,项目实施机构的权力来自于其政府授权,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对PPP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一般在实际项目操作中,地方政府会授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授权相应区的管委会来做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系列监督工作。

   (2)出资代表职责

   关于出资代表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政府投资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政府出资代表即不是PPP项目的采购方,也不是参与投标或响应的社会资本方,而是政府指定的具体代表政府按PPP合同履行股权出资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一般来说PPP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依据《PPP项目合同》《合资协议》履行股权出资义务,二是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享有的决策和管理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从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各自的角色可以很清晰的了解,实施机构才是PPP项目的最重要监管者,作为PPP项目合同代表政府一方,需要监督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系列工作,对社会资本方的融资监督理应是实施机构的重要一环。而政府出资代表则是以项目公司股东(代表政府)在项目公司层面履行监督义务。

   二、“一票否决权”的具体范围

   我们经常在PPP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制度》中提及到政府出资代表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一票否决权”,但是“一票否决权”的范围或内容往往比较广泛,我们通过实践项目中遇到的情形,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事项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事项:

   (一)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事项;

   (二)影响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

   (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食物安全、信息安全的事项;

   (四)影响城市防火、防洪、供水、供电、交通、通信、运输、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的事项;

   (五)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事项;

   (六)造成公共环境污染事故;

   (七)滥用PPP社会资本方权利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八)因项目建设、运营导致10人及以上群众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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