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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多次流标后,应选择竞谈还是竞磋方式采购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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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多次招标失败后,应当选择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近期组织的培训班上,有不少学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方式都可以;也有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还有人认为,应该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然后结合具体的情况,再选择究竟选择哪种采购方式更合适。

   采访中,不少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建议,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能更好地实现采购结果。因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实践中,不时会出现供应商不切实际地编制项目费用的预算,以超低价竞标,使得一些报价合理、经验丰富的企业错失标的。供应商通过恶意竞争拿到政府采购项目后,提供的往往是劣质的货物或服务。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进一步采访了业界专家。业界专家表示,PPP项目并没有规定几次招标失败后,就必须采用何种方式实施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导致招标失败的,应该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合法,再继续采用招标方式难以取得成功,需要考虑变更采购方式。在取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是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具体采用什么采购方式呢?业界专家认为无非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选择。但如何选择,一是要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具体的适用情形要求,结合PPP项目合同履行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确定采购方式;二是要根据采购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PPP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且多次招标失败,说明这是一个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不需要谈判或磋商)的采购项目,如果供商有两家,可以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具体的程序要求;招标失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实施采购;三是需要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相对应的评审方法来确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采用的评审方法是不同的,采购需求标准统一的项目,可以比照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而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复杂的项目,需要对供应商及供应商提供的标的进行综合评价,只能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需要转变过去依据采购金额大小选择采购方式的观念,才能实现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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