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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施工许可问题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PPP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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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但是很多PPP项目由于建设期紧或其他原因,往往都是边施工边报建,SPV公司应如何应对?

   这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其涉及面很宽。

   一是PPP前期工作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完善?二是政府方前期工作有没有到位,是否顺利?三是SPV公司的报批程序是否及时?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包括:项目选址意见(规划局)、项目用地预审(国土局)、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安全预评价备案(安监站)、项目土地招拍挂(若有-国土局)、土地权证办理(若有-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等,根据地区规定不同或有差异,以各地的现行规定为准。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在PPP项目识别阶段,应完成项目选址意见(规划局)、项目用地预审(国土局)以及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报批,在此阶段社会资本方还没有进入,所以一般都是由政府方负责落实完成。这是PPP项目合法合规确立的第一步。

   在PPP项目执行阶段之前,政府方应完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如拆迁安置问题、清算赔偿问题、土地指标问题等,保证SPV公司在接手后就可以顺利推进,否则将会影响下步程序的顺利推进。

   在PPP项目执行阶段,SPV公司应安排专人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后果。政府方各职能部门属于垂直管理,如国土局,其直接受国土厅、国土部的领导,如果发生违规事件(SPV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国土局必须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便该等未能办理手续的原因在于本级人民政府,否则上级主管部门督查或群众举报,国土局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不作为”的处罚。

   所以,如果不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报批报建程序,SPV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这也是PPP项目合法推进的基本前提。各SPV公司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项目实施中应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如果过程中有意外情况,可以提请实施机构予以协调;如果其中有政府方的原因导致相关工作不能顺利进行,SPV公司应向实施机构书面发函,一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二是规避自身的连锁违约风险责任。同时,SPV公司应在编制项目进度计划的时候,将该等工作列为关键工作,并列入关键线路。

   程序、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SPV公司应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

   部分地区对于这一情况出台了地方性的应对办法,如“容缺审批”,“容缺审批”是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为提高审批效率,创造的一种新的审批方式。

   企业过去办理施工许可需要提供土地证、质量安全监督、招标备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理合同等10多项资料,跑完这些手续需要10多天,但容缺政策下,项目主体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只要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暂缺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补齐补正材料,市建设局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项目可以开工建设。

   比如,莆田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出台的《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许可证容缺审批事项的通知》(莆建质安【2017】38号)规定:

   (一)施工许可证容缺审批时,应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缺少的材料、容缺期限以及临时施工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施工许可证容缺办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有效期期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停止施工。若继续施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则上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工的,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在办理监督手续后先行施工,期限为三个月(期限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之日起计算)。若项目在期限内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仍继续施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完工后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竣工验收,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

   但各SPV公司需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有“容缺办理”的政策,这个需要至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并根据当地现行政策执行。

   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报批报建手续,其法律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本令第七章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还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可见,未按规定落实报批报建手续,其法律后果相当严重,SPV公司相关领导、SPV公司,包括政府相关人员均有影响。故SPV公司成立后,应心无杂念,督促政府方共同尽快将相关合法合规性手续落实到位!

   但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徐州某PPP项目,项目中包含小区的雨水、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此类工程许多的报批报建手续与常规的新建工程不同,政府方表示某些手续不能办理,SPV公司如果在手续不能办理的情况下施工,存在很大的风险,有没有什么方式规避风险?

   实际上,改造工程也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合法的报批报建手续,否则,SPV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特殊原因,暂时确实无法办理,项目又不得不实施的,SPV公司在施工前,应就未办理的报批手续情况以书面方式呈报政府方实施机构,请求政府给予协助,因为一般《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实施机构有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义务。书面申请尽量言明未有办理手续文件的后果。

   如果政府方同意出具相关书面文件确认暂时无法办理,SPV公司可以暂停项目施工,并书面函告实施机构,否则存在工程延期责任由SPV公司自行承担。

   另一种普遍的情形,多个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政府方违约事件,如政府方未办理或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项目无法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等手续,更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影响至SPV公司无法顺利融资,项目不能进一步推进,作为SPV公司应如何处理?

   1、搜集相关证据,确认是由于政府方违约,未能及时落实自身义务,导致SPV公司的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损害;

   2、根据《PPP项目合同》相应条款,提出书面索赔意向,明确索赔诉求并提供相关附件证据;

   3、双方协商落实解决。

   4、待症结问题处理完毕,SPV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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