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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如何购买运营期保险--以道路资产为例

发布日期:2018-12-14    来源:中建五局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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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PPP模式的推进,许多PPP项目建设完成,已进入或者即将进入运营期。为防范运营期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被认为是降低损失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PPP合同通常约定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购买运营期保险的义务。但是,是否必须购买保险?该购买哪些保险?该如何购买?是否一定要足额投保?哪些可以投保,哪些可以不用投保?购买保险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倘若在投保前不考虑这些问题,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保险费用过高,由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无法向保险人理赔或全部理赔。

   保险一般分为建设期保险和运营期保险。前者已在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保险标的主要为在建工程,尚未成形或已基本成形的半成品,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后者则不同,遭受的损失亦较轻(具体原因见下文分析)。是故,在此仅对运营期保险的购买进行研究。笔者拟以道路工程为例,尝试做一些思考和探索,以期能找寻一些普适性的规律或启发,对PPP项目的运营期保险购买有所裨益。

   一、运营期保险是否必须购买

   1运营期保险险种

   道路作为一项资产,运营期内涉及的保险主要为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也称“第三者责任险”),其他保险可视项目类型和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购买。

   1、财产一切险

   根据百度百科,财产一切险承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外,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单,主要由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保险财产、保险费、费率、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总保险金额等组成。其中,保险期限一般按年计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通常以保险财产的金额为计算基数,但保险费率可能高到千分之几,低至万分之几甚至更低。假设保险财产的金额为20亿元,按万分之一的年利率,每年的保险费用为20万元,按千分之一的年利率,则每年为200万元。对于长达十几二十年的运营期而言,保险费用支出可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运维成本。

   2、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保险条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按年计算,保险费用以累计赔偿限额为计算基数。若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万,按千分之一的年费率计算,保险费用仅3万元。由于道路距离跨度较长,突发性事故出险率较高,且保险费用低,因此,笔者认为,从投保环境和保费的角度考虑,公众责任险均须购买,这在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也有体现[1],故本文下述讨论范围仅限于财产一切险。

   已有的投保经验显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公众责任险一般不计算保费,属于赠送的保险服务。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不妨参考建筑工程一切险,赠送公众责任险,具体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运营期保险购买的必要性

   在推行BT、PPP等投资模式前,许多道路工程采取政府投资模式,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以施工总承包形式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营维护,施工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或质量保修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论及运营期保险购买的必要性,可以对政府投资模式下的道路工程的保险购买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不论采取PPP模式还是政府投资模式,道路建好后均需运营维护,都涉及购买运营期保险,不同的只是负责运营维护的主体。

   笔者短时间内无法做调查分析,但经过咨询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政府投资的道路项目,几乎没有投保财产一切险,源于道路的路面、路基的质量有保障,且多处于城市市区,遭遇自然灾害的风险非常低。相较而言,公路、高速公路项目多会选择投保,基于公路项目多处于郊区、偏僻山区,路线长、地质条件相对较差,遭遇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现象的可能性较大。

   既然采取政府投资模式的道路项目未购买财产一切险,是否意味着也对以PPP模式实施的道路项目适用,无需购买财产一切险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PPP项目必须购买运营期保险,理由如下:

   1、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第47条“运营期保险”明确,“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作为《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十四节“保险”章节中指出,“能否获得相关保险、保险覆盖的范围等问题恰恰是项目风险的核心所在,需要政府与项目公司在谈判中予以重点关注”。该指南还将购买和维持保险作为一项义务,“大多数PPP项目合同会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该项义务可能包括:“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政府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因此,按财政部的规定,购买和维持保险是一项义务,项目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购买,如果没有购买,政府方可以投保并扣抵项目公司该项保费。

   2、基于政府对PPP合同的明确要求。

   PPP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以及PPP合同中,政府方通常对运营期保险设置了清晰的条款,明确运营期保险的购买义务,并纳入项目公司的运维成本。笔者抽取一份PPP合同,其对项目公司购买运营期保险作了如下约定:

   “9.1.1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维护管养的保险险种,其中建设期保险费计入项目总投资,运营期保险费计入运营维护成本。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

   “9.1.3 运营期内,乙方所投保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9.1.4 ……若因乙方不及时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等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该PPP合同,项目公司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投保,倘若未按约定购买或未及时购买运营期保险,则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构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一是,一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因此,从社会资本的角度,不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PPP合同的要求,笔者认为PPP项目应购买和维持运营期保险。

   二、运营期保险应如何购买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险并不能覆盖项目的所有风险,对于具体项目涉及的具体风险而言,保险也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的风险应对方式。”保险不是万能的。

   财产一切险的赔偿范围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对于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等,保险公司不赔付。可见,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虽然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但可能有些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或者只能得到部分赔偿。对此,如果不厘清保险的赔付范围,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已投保但无法索赔或全部索赔。

   该如何购买保险,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主张,运营期保险应根据PPP合同的约定、项目实际情况有所区分,哪些必须购买,哪些不需要购买且风险可控,确保“保有所值”。具体需遵循以下原则:

   1投保资产应具备可保性

   财产一切险是一个让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以为就是承保一切风险,什么都可以保,也什么都要赔。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财产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风险。首先,投保之前需明晰保险标的范围。如果不属于保险标的,即使投保了,也无法得到理赔,那么这部分资产不应投保。属于保险标的,也需区分哪些是明显可以通过投保赔偿损失、将损失降至最低,哪些是投保与不投保差别不大。否则,花高价投保,享低廉理赔。

   城市道路主要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各种车道的分隔带及绿带、附属设施等部分组成。对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而言,只要道路的基础结构和路面质量合格,基本上能对抗常见自然灾害,且因车辆、人等外部因素造成的破坏极小(车辆超载导致的除外)。因此,车道、人行道部分可以不考虑投保。道路的分隔带,可能会因泥石流、滑坡、交通事故等而遭受较大损失,尤其是绿带,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附属设施、照明设备等,则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在保险范围内,则应积极投保,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应剔除,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索赔而产生不必要的保险费用。

   再者,还需考虑道路的修缮,如中修、大修。大修期间由于大规模对路面进行翻修,且修缮后的道路质量有所保障,因此,在大修当年以及大修后的两年内基本上没有投保的必要,即使仍需投保,也可与保险公司谈判降低大修期间的保险费用。

   另外,还应结合地质情况、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等综合考虑。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2保险免责部分应剔除

   保险条款通常都对保险责任免除做出了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免除范围较广,笔者仅列举几项引起重视:(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3)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5)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6)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7)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对道路而言,如果考虑地震等原因而投保,则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大修属于道路长年自然磨损、自然损耗造成的,也属于保险免责范围。道路的附属设施,如广告牌、照明灯等,需与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综上,属于保险免责范围的资产,不应投保。

   3PPP合同对保险的约定

   PPP合同对保险费用的约定,是决定如何购买运营期保险的关键。PPP合同中,运营期保险的费用是否计入项目公司运维成本?如计入,则项目公司一般应购买保险;如不计入,则需与政府方谈判,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不负责购买保险,由政府方负责购买保险,或因未投保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政府方承担。

   如果运营期保险计入项目公司运维成本,则需进一步审查,运维成本是包干使用(最高限价)还是据实结算?

   若运维成本包干使用,即政府方仅承担约定额度内的运维费用,超出部分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此时,需采取谨慎性原则。如前所述,需明确保险标的范围以及保险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既不过多占用运维费用,规避运维费用超支风险,又实现运营期内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可控、可赔的目标。同时,还需尽量与政府方完善相关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以下事项:

   1、政府方同意不足额投保;

   2、明确保险标的范围、保险金额、投保金额、保险责任免除等事项。

   3、保险合同、保险单作为协议的附件。

   若运维成本据实结算,即项目公司发生多少运维费用,政府方就列支多少(前提为必要性支出且经政府财审通过),此时可以考虑最大限度购买保险,最大程度规避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从投资的角度分析,运营期保险按年购买或一次性购买、按年支付,年初支付保险费用,当年年末保险费用计入政府付费基数,保险费用收入与支出并不会对投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当然,从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双赢的角度来讲,也可以跟政府方商讨购买保险的必要性和保险方案。只是应与政府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仅购买必要的保险,不足额投保的风险和责任不由社会资本承担。

   三、运营期保险购买的注意事项

   在购买运营期保险时,社会资本需在以下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注意事项不仅仅对道路项目适用,对其他PPP项目也适用:

   1保险报审

   保单确定及保险变更,需报政府方审核,以符合法律法规及项目PPP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这很容易被忽视。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认为政府方可能在PPP合同中对保单做以下要求:

   1、项目公司应当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政府方行使一些关键性权利;

   3、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

   该指南还认为,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规定未经政府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政府方在审议保险条款变更事项时,需要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分析保险条款变更是否会对项目整体保险方案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等。

   笔者抽取的PPP合同,对保险事项作了总体要求:

   9.2.1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9.2.2 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9.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9.2.4 乙方应促使甲方成为运营期内财产一切险项下的联合受益人。乙方应设立保险专项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因此,保险单、保险条款的确定及变更均需报政府方审核确定。

   2投保方式

   PPP项目合作期,少则10年,长则30年。保险期限一般从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开始计算,到合作期届满移交给政府方时结束。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投保方式,运营期一次性投保和分期投保,到底采取哪种投保方式更为合理?两种投保方式在保险费、资金时间价值及经济效益、保险公司存续风险等方面存在差异。

   采取一次性投保方式,基于同一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期限长,保险公司更愿意为承保而降低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用,保险总费用将有大幅度降低。但也存在两个不利因素:一是,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项目公司的财务费用、降低效益;二是,在较长的运营期内,保险公司可能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破产,保险存续期中断,保险费用无法追回,需对剩余运营期进行重新投保。采取分期投保,虽然可以规避一次性投保存在的不足,但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笔者以为,究竟采取哪种投保方式,需进行经济测算,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次性投保的保险总费用与分期投保的保险总费用相比,折现率应不低于PPP项目合同规定的投资回报率(合理利润率)或银行融资利率,才更为经济。否则,建议采取分期投保的方式。需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资产优良、经营好、抗风险能力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承保或几家保险公司共保,以规避可能出现的保险公司破产风险。

   综合两种投保方式的优势,笔者建议采取折中方案,即通过招标一次性选择由一家大型保险公司承保或几家保险公司共保,与其商定保险费率、分期支付,达到既降低保险费用,又提高资金效用的目的。

   3保险费率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不同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计取。首先,投保方式不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次性投保,承保项目整个建设期,期限最长可达60个月;财产一切险一般分期投保,第一年后的每年都需续保,每年的保险费率计算方式势必不一样。其次,保险标的不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主要为在建工程,属于未完工的半成品、或未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的成品,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容易遭受经济损失且损失严重;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为已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的产品,质量有保障,防护措施到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小。再者,还需考虑资产折旧。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无需考虑资产折旧;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随着运营期推进,不断折旧,倘若续保时仍按资产原值计算保险费用,则明显不合理。因此,需与保险公司确认,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标准是否会考虑资产的折旧。如果考虑,则当年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应按当年折旧后的资产价值购买,如果不考虑,则可以考虑仍按资产原值确定保险金额。

   鉴于上述分析,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应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低。倘若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按千分之几计取,则财产一切险的年费率应降低至万分之几以内,方显合理。值得提醒的是,降低保险费率,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与保险公司谈判,招标选择保险公司。这就要求,在建设期即将结束之时,提前做好保险公司的遴选、保险费率的市场调研、保险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4保险义务

   投保财产一切险时,应认真填写投保单、审核保险条款,看清投保单中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解释,否则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经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投保人还应履行约定义务,否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可以拒绝赔偿。具体而言,需履行以下保险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缴费义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分期交付保险费)。

   3、安全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否则,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配合义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否则,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定损与理赔

   投保前,投保人和保险人需对定损和赔偿机制做明确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定损,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承担等,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损失是多少。因此,定损尤为重要,直接关乎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金额。

   在一切险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无需对损失原因进行举证,但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财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立即通知保险理赔,并做好保险事故现场证据资料收集和保全。

   定损后,保险条款对赔偿也有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不会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免赔额(率)。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都会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赔额。投保时,应尽量降低免赔额(率)。

   [1]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67页:“从项目开始建设到特许权期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项目公司都要确保已对在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因实施工程或运营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投保。这项保险非常重要,保险覆盖的风险事件应当尽可能的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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