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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探索开发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发布日期:2019-03-15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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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经历2018年的清理整顿后,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在哪里?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鼓励探索开发性的政社合作模式。他认为,这种新的模式契合我国现阶段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在不形成政府性债务的前提下,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同时推动地方产业升级、城市开发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在谈到“开发性政社合作”的概念时,刘尚希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深度合作,探索将国外的PPP与我国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相结合,产生了‘中国特色的开发性政社合作’的创新化学反应,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社合作业务形态,包括产业新城、特色小镇、园区开发、全域旅游等,把公共服务的提供嵌入其中,我们把这类实践形态称之为‘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

   刘尚希认为,开发性政社合作也是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城镇区域治理模式,其鲜明特征是产业导入,具备自我造血功能。在具体项目的运作过程中,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深度合作,能最大限度发挥双方的比较优势,解决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产业招商难、回报方式单一等问题,可实现多个单体项目的组合匹配、滚动开发、均衡推进,实现人口、产业和城镇公共服务的协调发展。

   在谈到如何实现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的“自我造血功能”时,刘尚希表示,开发性政社合作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产业培育服务等多个价值链条,可借助经营性子项目的盈利补偿非经营性子项目的政府付费及准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贴,从而实现社会资本投资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机融合,变单体项目的外循环为项目组合的内循环,培育政社合作的自我造血机能。这将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短板的重要抓手。

   针对这一点,刘尚希率领他的团队开展了广泛调研。他以华夏幸福产业新城的政社合作模式为例,给记者详细剖析了这一模式的运行特点。他说,开发性的政社合作,不是单体项目政社合作的简单合并,而是整个片区的整体开发、产城融合、协同发展,力求达到1+1>2的综合效果。社会资本通过全过程介入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建设、产业发展服务、城市运营等环节,有助于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区域发展整体方案,实现城镇区域发展中的资金、人才、产业、机制统筹协同,为合作区域赋能。政府由直接主导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转变为开发性政社合作项目的监管者、合作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当然,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作为新生事物,其优化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理念、制度和政策上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加以破解。他建议,可将开发性政社合作作为特定类型,鼓励创新,解除一些政策限制。在开发性政社合作的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几乎承担了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的所有风险,而收益将全部来自于地方新创造价值和政府新增财力,不对政府财政形成新的支付压力。因此,建议针对开发性政社合作设计新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流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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