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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保底量”不等同于固定回报

发布日期:2019-04-01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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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承担PPP项目最低需求风险,是否意味着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回报?近日,这个问题在PPP领域的相关专家中引起热议。

   财政部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曾对此问题进行过规定。《通知》规定,“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何为PPP项目的“保底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专家袁家楠认为,“保底量”是政府作为PPP项目合同签订一方的约定义务,达不到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是政府担保。

   多数专家均表示,在PPP项目中,不能把“保底量”等同于“固定回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双库专家,清华大学PPP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应区分情况,如果销售渠道是政府或者国企控制的项目,政府必须担保最低需求量;如果销售渠道不是政府或国企控制的,如高速公路类项目,政府要么担保最低车流量,要么提供垄断性经营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副主任郑大卫表示,“保底量”属于风险分配的范畴,属于政府承担市场风险的范畴。最低量承诺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为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和收益兜底,实际上在PPP项目操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出现亏损和盈利都是有可能的。“当然,在政府承诺‘保底量’情形下,设置超额收益限制或分享机制,以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本身就是市场化行为。”郑大卫说。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朱玲认为,应把设置“保底量”和风险分担机制作为PPP合同签订的一项必要条件。在PPP项目适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备设施提供的终极责任在政府,民众是使用者,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都在百年以上,不是10年—30年的PPP周期,需要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当然,也有专家表示,不应对“保底量”做具体设置,“保底量”其实是体现风险共担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由能够承担此类风险的一方来承担比较合适。在管网等配套设施不包含在项目中的情形下,应当设置“保底量”。如果是区域性整体打包项目,不建议设置“保底量”,由社会资本根据区域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处理规模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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