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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PPP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发布日期:2019-12-11    来源: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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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PPP合同的成立依赖于一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决定和行政监督等形式。因此,PPP项目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PPP合同无效常见情形】

   1、签约主体不合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的实施机构必须获得政府授权才可签订PPP合同。

   2、未经合法程序选定社会投资人

   签订PPP合同的社会资本方必须是经合法程序选中的社会投资人,比如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进行选择,最终结果以采购人发出的正式中标/中选通知书为依据。

   3、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PPP合同是PPP项目正式落地的关键性法律文件,因此,PPP合同不得与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具有实质性不同,否则将会导致相关条款无效甚至是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常见导致PPP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未通过审批

   由于PPP项目牵涉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故PPP合同须经政府审批后方能生效,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 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 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 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 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 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6部委25号令)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相关案例】

   1、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赤水市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6号

   (1)基本案情:2004年1月2日,赤水市政府与张家界百龙公司、万众公司就四洞沟、燕子岩等旅游资源特许开发经营事宜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授予其“三区一湖一河”旅游资源的独家开发权和50年的经营权。

   (2)终审法院观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赤水市政府不具备签订景区类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签订主体应当是景区管理机构而不是该机构的上级人民政府;赤水市政府和张家界百龙公司对土地的价格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存在赤水市政府主体不适格、约定的内容违法的问题,应当认定无效;本《委托经营合同》在实施特许经营的程序和实施特许经营的期限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无效。

   2、安徽国祯泉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泉县人民政府燃气经营行政许可上诉案(2011)皖行终字第00017号

   (1)基本案情:2003年,临泉县人民政府与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祯公司)签订天然气开发经营协议,授予安徽国祯公司临泉县区域内天然气工程独家开发经营权。2004年阜阳国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国祯公司)经安徽国祯公司授权与临泉县建设局签订天然气开发协议,取得了临泉县区域的燃气特许经营权。2006年阜阳国祯公司以燃气经营权作为出资与临泉县糠糟饲料有限公司成立安徽国祯泉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星公司)。组建后的泉星公司并未就燃气开发经营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签订协议,后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公开招标出让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使泉星公司失去天然气独家开发经营权,泉星公司遂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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