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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招并一招”还是“免除施工招标”?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 PPP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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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时为了拓展施工业务,一般都会要求PPP项目的工程施工由自己来做。这就有“两招并一招”的问题:即投资和施工放在一个招标里解决。也有人认为这种操作不是“两招并一招”,而是“免除施工招标”。这个话题是老生常谈了。有人认为没必要咬文嚼字,反正都是PPP中标人干施工,至于招标模式是什么,完全没有影响。本人以前也是这个观点,但近期遇到的一个案例,改变了我的看法。

   A公司中标某收费公路项目,项目包含独立的两条道路。项目公司成立后与A公司签订了两个施工合同。现在A公司欲拿出其中的一条道路交给其他施工企业,该怎么操作?

   我们先看看“两招并一招”与“免除施工招标”有什么区别。“两招并一招”是从BT时代出现的。BT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后,如果项目公司就工程施工招标,那么BT项目中标人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就无法参与工程施工的投标。否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违法风险。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是BT项目在招标时把投资与施工一起招了,BT项目的中标人与项目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避免掉施工招标环节。

   现在已进入PPP时代,情况有所不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财政部在财金[2016]90号文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依照上述国家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PPP项目的中标人如果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就可以不开展施工招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即PPP项目可以免除施工招标环节。但是出于惯性思维,实践中仍有人在PPP项目招标时把投资与施工放到一起招。

   再看文章开头的案例,情形一:假如A公司在投标时,招标文件仅就PPP项目进行招标,那么A公司可以就其中的一条道路解除施工合同,由项目公司另行进行施工招标。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的字眼是“可以”,即赋于了A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情形二:假如A公司在投标时,招标文件明确就PPP项目的投资和施工进行招标,即“两招并一招”。此时A公司就老老实实干两条路的施工吧。施工是A公司的义务,义务不可放弃。

   本文以施工企业的案例对“两招并一招”和“免除施工招标”的区别做了阐释,希望对广大施工企业提供有用帮助。同时,本文的案例分析也适用于财政部政策提到的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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