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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模式在智慧城市发展中的关键要素

发布日期:2020-02-24    来源: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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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智慧城市PPP 项目产出标准

   产出标准是绩效监控和支出机制的依据,PPP 项目投资商、运营商、建造商等最终需要向政府购买方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成果。政府部门须仔细考虑自己购买服务的质量、数量以及长期提供服务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特许经营期,项目的可持续性,政府的收益等方面产出指标;同时,还需明确各项产出指标的定性或定量评价效果。

   产出标准在采购服务前就要确立,这对政府能力确实是一项挑战,也是项目成败、能否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的关键。政府不仅需要想明白自己到底要什么,是设施还是服务,还要弄清楚市场到底有无能力提供所需服务。所以,产出标准一般需要满足标准要明确、服务的成果可测量、企业能提供、企业可以做到、政府可以定期及时检查等要求。在三公原则下,政府也可邀请有合作意向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参与确定产出标准。

   2. 智慧城市项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1)提供整体性的解决方案实现系统集成早期的智慧城市建设普遍存在设计分散、各自运营的特点,如公安部门负责建设智能监控系统,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优化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卫生部门负责智慧医疗等,系统之间由于标准、技术、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很难成为协同高效的整体,从而降低了运营效率。在PPP 模式下,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等各个环节都会交由社会资本方,由其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进行统一投融资、建设、运营布局和维护。比如一些智慧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就是采用整体解决方案,从顶层设计入手,结合区域优势,全面规划“安全、电力、医疗卫生、水资源管理、交通和服务型政府”6 大系统,从而实现城市整体数据共享,大幅度提高了智慧城市的运营效率。

   2)建设开放性的信息平台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和数据在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是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也是城市管理本身体制造成的问题。大数据是智慧城市运营的基础,没有开放共享的数据支撑就谈不上真正的智慧城市,因此运用开放式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是必然趋势。

   3)注重实用性的建设理念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七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务实推进”的基本原则,强调智慧城市建设要突出为民、便民、惠民。实用性的要求决定了在智慧城市的建设须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需求,发挥城市的优势资源和个性特点,避免照搬照抄。比如智慧医疗、社保、交通、防灾、社区、校园等方向的发展。

   4)推进融合化的发展路径促进产业升级建设智慧城市可以有效带动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还可以有效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强调城市整体的产业规划有机结合,以智慧城市建设带动产业升级,通过产业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3. PPP 模式下融资的可得性

   1)上层交易结构设计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主体究竟应该是谁,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很多试点城市走过一段弯路。建设初期,由于盲目跟风,很多城市没有经过认真论证,全部由政府主导、地方财政出钱,这就造成一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智慧交通等投入资金量比较大的领域,由于地方财政资金难以持续地承担项目建设和后续运维费用而中途搁置或者不能正常发挥功效。实践证明,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服务、基础设施等诸多要素都受到制约的前提下,要想确保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具有可持续性,须摒弃政府部门大包大揽的传统观念,引进更多的社会力量一起参与、共同推进,采用联合建设运营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观念的转变带来的是模式创新,其中比较典型的是PPP 模式,政府或其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另一方面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为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 项目合同,并监督项目公司的规范运作,借助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先进的技术、管理理念、人才、资金、服务,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可用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运营服务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2)PPP 模式下运作方式的选择在考虑PPP 模式下运作方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智慧城市项目的回报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资产权属等因素,根据项目运作方式的决定因素选用适宜的运作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特许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的规定,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 拥有- 运营和建设- 运营- 移交等模式。

   3)交易结构的投融资结构在智慧城市项目识别准备阶段,通过评审专家对当地政府财政支出能力的论证,客观评价地方政府支付信用基础,是否有能力承担支付责任,经论证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 号文件精神,确定项目资本金金额,通过对项目资本金的明确,项目公司通过合法的融资工具筹集债务性资金,项目投融资结构的合理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同时减轻社会资本方的融资压力,有效地解决建设和运营维护中的资金难题。

   4)项目资本金及股权结构政府结合财政支出的能力情况明确资本金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股东协议书和项目公司章程的约定,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增信的措施。

   5)项目回报机制合理化设计由于智慧城市项目的公益性较强,加上我国智慧城市的发展处于探索阶段,在智慧城市的系统中只有部分子系统具有使用者付费基础的特征,大多数子系统为纯公益性质,无使用者付费基础;加上国家及智慧城市行业还未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因此我国智慧城市项目在PPP 模式下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运营期间,政府依据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及绩效考核情况,合理考虑运营维护成本及利润,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通过绩效考核的方法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使项目收益具备可行性。

   6)绩效监测与支付智慧城市项目在PPP 模式下的绩效监管主要由两项制度完成,即绩效监控和支付机制,作为对PPP 项目“物超所值”的闭环,绩效管理的原则、内容和方式也要在社会资本方采购阶段确立。绩效监测依照产出标准而实施,绩效监测主要是围绕服务的可得性进行,由政府部门提出服务的可得性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对服务可得性进行监测,最后由政府部门根据服务可得性完成状况进行支付。

   绩效监测一般由政府或政府委托专业第三方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在采购谈判的过程中就要约定绩效监测的制度或标准,包括监测的主体、内容、方式、频率和费用等,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绩效考核制度或标准可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科学周详的考量,如承包商提供服务并达标,会获得绩效得分;而如果未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未达标就可能扣分;对承包商而言,扣分意味着收益损失,承包商需要及时改正,否则,政府授权实施监管机构会对承包商进行层层加罚和扣分。

   支付机制也依照产出标准实施。它是PPP项目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是确保项目操作风险向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成功转移的关键要素,也是PPP 项目合同最重要的部分。

   7)风险识别与分配

   在PPP 模式下智慧城市项目涉及政治风险、建设风险、运维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其中政治风险主要指本国内部和外部的政治状况和政局稳定性,政府对智慧城市PPP项目的支持程度,税收政策变化等;建设风险包括设计变更、缺陷,技术不成熟,建设成本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过关等;运维风险包括运维费用超支,保养维修费用超过预期,设施设备运行异常,运维人员造成运维不达标等;宏观经济风险包括国家汇率波动,通货膨胀率的波动,货币风险等,该类风险会直接影响到项目财务成本、偿债能力和股东利益。

   智慧城市项目涉及各类潜在风险,在风险共担的原则下,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由最有能力消除、控制或降低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一般情况下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项目设计、建造、经济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实现最优风险分配并不是指政府风险转移的最大化,而是指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因此,并非所有的风险都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在风险转移水平的变化区间内,经分析及测算,选择最优风险转移水平,最终实现整个项目价值最大化;以PPP 项目合同为基础,通过约定的方式在项目合同协议中明确具体项目风险,在风险分配时应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合同条款中应关注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承担的责任主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在尊重其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PPP 模式下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期限较长,一些风险可能会出现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无法预料的变化,导致风险发生概率上升或财物损失增加,在项目协议中,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能由某一方单独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

   4. 项目经济效果评价与财务测算

   智慧城市项目在PPP 模式下其财务评价效果如何,从财务可行性的角度应用财务分析的各种方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数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影响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各项比率的因素,全面分析各个因素对某一个经济指标的影响; 需要将当期的各种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在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发展变化中寻求其变动的原因,力求预测出项目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智慧城市PPP 项目中,财务分析建立在项目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的基础上,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进行项目财务评价时,财务报表是进行财务评价的主要依据,财务分析通过编制财务分析报表,计算财务指标判断项目的财务可接受性,明确项目对财务主体及投资者的价值贡献,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财务的效益和费用分别在经营收入和总成本费用中进行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财务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财务生存能力指标:净现金流量、盈余资金。

   在PPP 项目中,现金流的活跃性是反映项目生存能力的重要标志,分析财务报表的现金流在资本市场考核项目是否具有融资的可行性的要素之一,通过考察项目计算期内的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所部所产生的各项现金流入与流出,计算净现金流量和累计盈余资金,分析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现金流分为全部投资现金流和社会资本投资现金流,以实现财务可持续性。

   2)项目盈利能力指标:折现率、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资本金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贷款利率、合作周期、项目投资回收期。在盈利能力分析中,一般先进行融资前分析,在融资前分析结论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初步设定融资方案,再进行融资后分析;融资前分析考察的是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排除了融资方案变化的影响,从项目投资总获利能力的角度,考察项目方案设计的合理性,融资前分析计算的相关指标,作为初步投资决策与融资方案研究的依据和基础。融资后分析以融资前分析和初步的融资方案为基础,考察项目在拟定的融资条件下的可行性,分析中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首先确定现金流入与流出,编制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原理进行折现,计算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和财务净现值,考察项目资本金可获得的收益水平。

   3)项目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和衡量企业流动资产的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现或立即用于偿还的流动负债能力,反映流动财务状况的比率之一,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

   4)财务假设:在财务分析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以项目的资本性投入为出发点,以项目的资本获利能力为评价标准,计算项目经营期内净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为基本方法,按照规定的项目期限确定期限,经营期结束后项目资产清理残值为零,直接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报表进行财务分析计算。

   5. PPP 模式在智慧城市发展中的核心要素归纳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结合成功落地实施的智慧城市PPP 项目实战经验和同行业失败案例分析,总结出影响PPP 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应用成败的核心要素如下。

   其一,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信任度是关键,即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关系好坏、信任度高低是决定PPP 项目成败的第一个关键因素,PPP 好比一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婚姻,那么,这场婚姻的成功或者失败,毫无疑问首先取决于双方的关系好坏和信任度高低。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之前已有所接触,互相已有相当了解、信任,该项目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而政府推广应用PPP 模式,还有专项推广、奖补资金,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采用PPP 模式进行合作;对当地政府来说,该社会资本方是本地政府之前成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长期合作伙伴;对社会资本方来说,当地就是一个家,或者像家一样的需要深耕的一块土壤,目前政府开放公共服务领域供社会资本投资,增加了投资机会,双方愿意对有关项目按照PPP模式继续合作,虽然该项目目前面临不少具体困难,但由于双方合作意愿强烈,一定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成功率相当高。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项目的合作双方早已相互熟悉,大多得经过一个相识、相知、沟通、了解和互相比选的过程。目前地方大多数项目都类同于这类项目,处于“识别”或者“准备”阶段;政府有项目,而社会资本方有资金、先进的技术、管理,双方寻求合作是正常的,但有的项目是长期不停磋商,连个初步意向也难定,有的项目本身条件太好,挑花了眼;有的项目条件差,别人看不上就走了;还有就是不上心或者心理状况欠改善,导致敷衍了事、挑东捡西、有花无果,最终难以建立成熟、稳定、互信的合作关系;简而言之,在维护己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关系好了、信任度高了,遇到困难,克服困难也得搞成;反之,如果关系不到、信任不足,不是困难的事情也可能被当成困难,步履维艰。

   其二,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综合实力。这句话在PPP 项目实践中“实力决定一切”。社会资本方在业内资金、技术、管理、设计、施工、维运、人脉关系综合实力强,承接项目来就会攻城略地;社会资本实力不足,与规模较大的PPP项目要求不匹配,“小马拉大车”,项目进展势必困难重重,“门当户对”原则在PPP 实践中非常重要;政府方面实力强,领导层团结一致谋发展,政治生态长期和谐稳定,投资环境、经商环境优越,久而久之则商贾云集、项目落地率高;因此对政府方来说,一定要把好同类项目市场的预测和社会资本方的资格预审关。

   其三,项目本身的质量、价格、性价比、收益率等要素很关键。PPP 项目合作期限长达10~30 年不等,6%~8% 左右的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只是一个参考,而“逐利”是资本固有的特性,在PPP 模式下允许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利润而不允许暴利,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在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追求增加收益,降低成本实现赢利预期,稳定收益保底收益获得赢利保障,而政府则要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智慧城市项目现阶段处于探索阶段,PPP 模式下智慧城市项目基本属于“公益性”类,加上项目情况复杂、进展缓慢、成功率低;必要性不足、需求不紧迫、可行性差、政府或部门态度不积极、备选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期较长、前期准备方面困难较多、预计运营期收益不确定性较高、预期基本无收益,加上当地政府无补偿性资源或补偿不足等。处于少量使用者付费或无使用者付费状态,无法保障社会资本方投资成本的回收和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资积级性不高,因此社会资本要获得相当稳定而有保障的收益,除了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及给予补偿性资源外。因此智慧城市PPP 项目能否成功推出,与项目本身的“质量”“价格”、收益率密切相关。

   其四,PPP“人”至关重要,人的能力和态度对能否做成事情无疑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能力,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发挥组织、领导、执行能力的前提之一是首先要懂得PPP 的相关政策与内涵,懂得怎么做PPP 和操作规程,懂得怎么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机构、企业做PPP,懂得怎么回答有关从业人员提出的问题;其次是态度,对待PPP 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对PPP 持积极态度的地方领导、部门单位人员可能冲在PPP 工作的前线,抓具体工作、遇到问题进行分析、想办法解决问题;持相对消极态度的人可能就先观望、不着急做、慢慢来、甚至不来参与。

   其五,注重制度建设,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提升城市整体效率出发,转变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好,操作规范性较强的智慧城市PPP 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制定收益标准和收益细则。项目实施过程中验收标准和移交标准明确,避免政府和企业就验收或移交细节纠缠不清;其次是收益细则,在收益达不到约定的情况,政府负责兜底;笔者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例如允许项目公司进行广告、商业等开发,让社会资本方感到有利可图,这样才能吸引社会资本。此外政府应考虑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用于投资智慧城市PPP 项目,放宽这些基金的投资限制,不仅能够改善智慧城市投资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够大大缓解各种基金的经营压力。此外,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智慧城市项目系统规划设计、功能定位、投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等方面的工作,对项目起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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