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即明确了政府付费类型的PPP项目建设期的股权投资、运营期付费支出不是政府债务。
因此在严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形势下,相较于传统的政府基建项目投资,采用PPP政府付费模式,使财政年度预算支出平滑,利于应对短时期内刚性支付。地方政府对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越来越多的采用了PPP模式。
具体在执行PPP项目的实务中,部分项目的合同或采购文件约定,项目总投资的确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这使财政评审深入参与到PPP的工作中,并兼具民事法律效果与行政监管效力。
财政评审重要的工作是确定投资费用,这是PPP政府付费模式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一旦产生问题会影响整个项目建设运营。根据工作实际探讨下现阶段出现的几种情况:
一是传统模式的政府基建项目,通常有成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及相关的计价、结算、支付、价格调整等办法确定工程造价。政府方根据计价规范和详细设计图计算并设置招标控制价,而中标的承包方以投标报价形式表明认可其价格。
但是,这些传统项目的合同条款并不能直接用于PPP项目。尽管PPP项目必须经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审批、资格预审等程序才能进入采购阶段,但通常具体项目的详细设计还未开始,所依据的大多是项目可研报告及投资估算。因此依据可研投资估算的工程费进行招标。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允许误差是10%,这易于工程结算阶段产生矛盾和争议点。
PPP项目的三种付费模式中,采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这两种模式,实有经营性收入,从社会资本实施方的角度看,控制建设造价和运营费用是其必须考虑研究的。而采用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社会资本实施方则会持相反的态度,推高建设造价来获取更高的利润是可以预见的情况。鉴于此种情况考虑,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相较于其他两种模式,还是有必要按传统基建模式,依规范待详细设计后设置招标控制价。 二是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履行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作用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那么,政府方在做财政评审时,更多会从如何缓解财政压力和满足项目的公益性进行考虑,这就有可能导致倾向于压低项目总投资额。
传统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双方的立场和目的是不同的。但在PPP项目中,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方与承包方并不是一个主体,但现实中,大部分PPP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就是社会资本本身,有时还是建设单位。因此,与传统建设项目不同的是PPP项目的工程承包方与建设方利益是同步的。再结合PPP项目的特殊性,容易导致工程款过高,进而导致项目总投资被推高。
按这种情况分析,我们应该可以理解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意中就弱化了建设单位监管这一方面。所以,财政评审部门对PPP项目更有必要加大评审力度,进行实施过程的现场跟踪监管。
三是传统建设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给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对于PPP项目来说,项目竣工后,满足了运营条件就进入运营期,同时按合同约定就要开始政府付费,但政府付费的计算基础是竣工决算评审后的竣工决算金额。然而,由于财政评审竣工决算需要时间,使得从竣工开始运营到竣工决算评审完成的时间差内,政府方无法按时支付费用,实际上让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了资金成本压力。
原本PPP项目就有投资额度大、垫付资金时间长的特点,又没有传统建设项目按进度结算工程价款的形式。这种时间差给实施方造成的资金成本压力如果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建成项目今后的运营。
如考虑在合同中约定,按招标采购中可研投资估算的工程费用计算政府付费,在决算评审完成后多退少补,应该是尝试化解项目风险的一种方式。
综上,PPP模式为地方政府解决可用财力与基础设施需求间的矛盾提供了一条新路,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对财政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评审工作人员要切实不断加强财政评审研究和发现财政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并提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在财政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方向上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