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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否必须二次招标?

发布日期:2020-07-10    来源: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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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引出

   某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一个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发包给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社会投资人,双方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后,政府方提出为规范操作必须要对设计、施工、设备等再进行二次招标:

   1、如果应招未招,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难以通过审计,将导致难以正常结算,最终使得社会资本方难获财政支付,利益落空。而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方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因规避招标而受处分。这也是政府方往往为了程序规范,而要求二次招标的原因所在。

   2、但如果二次招标,则施工单位参与PPP项目投资的热情将受挫。因为作为施工单位参与PPP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PPP项目合同约定价格及期限的项目施工承包权。

   金融资本及产业资本也很关注PPP项目施工承包权,只有其主导施工承包权,才可能从施工单位获取一块收益,以补贴其融资部分亏损。所以含施工的PPP项目更受社会资本欢迎。

   二、可以不再进行二次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财政部201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规定:

   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说明:该规定是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范围的扩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是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本条规定只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来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能自行建设的,即可依法免去二次招标程序。】

   三、结语

   PPP项目,是否必须二次招标,须视社会资本方的资质而定。如果其具有设计资质设计单位选择可不招标;如果其具有施工资质施工单位选择可不招标。一般来说,对于社会资本方无法生产或者提供的设备应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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