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18年之后PPP项目热度急转直下,但是近期和几家银行交流,像污水处理、供水、垃圾处理、停车场、教育、医疗等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仍属于银行信贷政策持续支持的项目,融资落地仍然可期。作为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少则投资几千万元,多则投资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PPP项目合同作为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社会资本方在审核时更应当重点注意。本文作者结合此前的PPP项目从业经历,从实务方面讲一下合同定义部分中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01 合作期
合作期为建设期加上运营期,但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期和运营期都可能存在浮动,一是有些项目可能存在提前开工的情形,要注意建设期应自开工日开始起算,避免建设期被迫缩短,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建成并产生违约风险。二是非项目公司或者社会资本方的原因导致的延误,包括建设期的延误与运营期的延误,合作期需要相应顺延。建设期的延误比较容易理解,但运营期的延期可能大家会有一些疑问,项目一旦建成竣工验收不就正常进入运营期了吗?有些项目并非如此。比如污水处理项目要想进入运营阶段并不是竣工验收合格就可以了,还需要进行环保验收方可运营,且在正式运营前还存在试运营的情形。而且PPP项目历经多个阶段、时间又长,造成不能如期运营的因素可能很多且并非一定就是项目公司或者社会资本方的原因所致,因此需要约定清楚。
02 开工日
如第1点所述,鉴于有些项目实际中可能存在提前开工的情形,虽然大家对项目按计划竣工有预期,但是提前完工并达到运营条件并不违反合同约定,而工期顺延则不同,将有更多的条条框框且容易触发违约条款。因此,开工日一定要约定准确,建议约定为以监理下达开工令的日期为准,且各个标段和子项目可分别确定开工日。
03 建设期
PPP项目体量都比较大,划分为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很常见,需要注意建设期也是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果存在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最好约定各标段或者各子项目建设期单独计算。否则,一旦某一个标段或者子项目迟迟不能进入运营阶段将导致整个项目都无法进入运营期,对后期使用者付费或者政府付费影响很大,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营收,也会降低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时间即成本。
04 试运营日
试运营日建议以项目公司提交书面试运营申请之后的某个时间点或者达到某一条件为准,这个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具体约定。如污水处理项目,可以约定项目建成并实现全部进出水运行且出水监测水质达到一级A的标准,项目公司即可书面申请试运营,并约定清楚实施机构反馈的时限。
05 商业运营日
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日可以为项目竣工、试运营或测试后的某一时间。但像某些项目,虽然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但是实际已经具备商业运营的条件且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对此均没有异议,难道就要因为合同约定的瑕疵推迟商业运营日吗?其实项目的商业运营日并非只有竣工验收合格这唯一选项,像水务类项目往往项目试运营通过且环保验收合格就可以了,因此就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如果项目试运营通过且环保验收合格的,视为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可就前述条件成就后的次日进入商业运营日,并非一定要将商业运营日与竣工验收合格进行挂钩。此外,也需要注意,项目划分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的,运营期是可以分别计算的,意味着商业运营日各个标段或者子项目并不一定相同,但可以将首个进入商业运营期的标段或者子项目的商业运营日设定为项目整体进入商业运营的起始时间。因此,项目整体运营期从时间跨度上讲是可能超出约定的运营年限的,但单个标段或者子项目的运营期仍然符合合同约定。
06 合同生效日
不清楚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朋友可能认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不就生效了吗?这个可不一定,特别是PPP项目合同涉及到政府一方,作为政府代表的实施机构往往需要履行内部的一些行政审批手续,如果合同中有条款将实施机构已履行完毕内部行政审批手续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那么合同的生效就需要以此为前提。此外,我们发现很多公司习惯性的不填写合同签订日期,这个其实是存在不小风险的。在法律上,日期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合同何时生效、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等与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都要以合同签署日期、文件收到日期、权利主张日期等日期为依据。漏填日期不仅不利于自身及时主张权利,在不少发生诉讼纠纷的案件中,还有可能给纠纷对方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的便利。因此,合同生效日的约定还是不能忽视。
07 违约金计算标准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合同当事人事后救济所需要引用的重要依据。社会资本方可以根据项目酌情评估政府方违约的可能性,并以此作为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重要依据。如果该项目政府方违约的可能性更高的话,建议违约金的利率水平应当高于项目本身的回报率或收益率,否则赔偿金额微乎其微,即使获得了违约赔偿也还是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反之亦然。
08 风险分担
除了官方公布的常规风险分担机制以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融资风险虽然是该社会资本方承担,但在申请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政府方配合出具一些文件、提供一些资料,因此,如果融资落地违约系政府方怠于履行职责所致,则相关风险亦应该由政府方承担,而不应不分情况一概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此外,宏观经济政策的改变以及全国性的信贷政策的改变往往是PPP项目融资落地的致命伤,而且后期合作双方往往对此多有争议,因此,该情形也需要考虑在内并设置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像污水、供水等项目往往都会有最低需求风险,该类风险是应当由政府方承担的,且不会导致政府方的保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