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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长期合同困境及立法救济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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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是政府让渡基础设施独占权的动机,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效率是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最终目的。公私合作模式的本质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治理模式,从我国早期基础设施PPP模式实践看,PPP项目多伴随投资回报波动、需求预测误判、规划缺陷以及政府信用等风险,缺乏灵活、弹性的治理机制是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为避免因合同困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走向对抗,促使优质合规的PPP项目取得长足的发展,我国PPP立法应强制PPP合同嵌入可变更、可调整条款,并设置相应的修补程序,在特定阶段,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与再谈判,才能缓释冲突,挽救合作危机。

   PPP长期合同之不确定性

   PPP合同是典型的长期合同,长期合同往往以当事人彼此依附为基础,基于信任的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此类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明显的"关系契约"色彩。长期合同多以不完全契约的形式签订,而且为填补长期合同的不完全性漏洞,往往以开放性条款替代具体条款。PPP项目投资成本多为"沉淀成本",其资产具有典型的专用性,与强专用性资产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形式是纵向一体化和长期契约。政府与社会资本需要以契约方式对合作条件、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合同要素作出共同安排。

   要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形成互惠互利、合作共赢、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必须树立一种深植于各方的合作精神:

   第一, 双方之间需要有合作治理的意愿,表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对共同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运作模式的认可,这种认可既是一种合作资格与能力的彼此认可,更应是对治理目标和价值判断的共同认知。

   第二, 双方之间需要有平等独立的主体观念。

   第三, 双方之间需要有彼此信任和包容的文化。

   柔性治理是组织运行的综合性能力,应该成为衡量PPP项目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素质性指标,条款开放性是柔性治理的基本形式。条款开放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可变条款"的设计上,即由于情势变化影响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允许当事人重新协商并调整部分条款,以求利益平衡和履约,稳定。引入柔性治理理念,设置合同可变条款,构建项目弹性调整机制,可以对项目内外不可预测的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化解负面影响。

   定期审查、快速调整和重新谈判在内的弹性调整机制

   定期审查机制是英国PPP模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合作各方在PPP项目运行的一定年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

   伦敦地铁PPP项目在结构中嵌入了一个以七年半为周期的定期审核和仲裁机制,就原定风险分担方案的内容、交易价格、PPP公司的工作范围、融资安排等争议和分歧重新约定合同条款。

   《PFI/PPP标准合同》服务变动制度

   第一,PFI/PPP项目提供服务的各项标准须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并应针对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各种变更予以安排,以满足主管机关对该服务稳健持续运行的合理期待。

   第二, 主管机关应对原始标书所列可变更服务标准的可描述性、可设计性和可定价性进行审慎评估,比如PFI/PPP合同针对产量增减问题预设单价弹性调整机制,这种机制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 PFI/PPP合同更大的弹性通常来源于更高的定价,满足项目需求的合同须在价格、长期弹性和全周期成本确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英国《工程施工合同》"早期警告"程序

   "早期警告"程序是一项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排除对抗,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合作伙伴关系而非敌对关系的措施。为降低合同管理成本, ECC合同专门设计了"补偿事件"核心条款,"补偿事件"是"早期警告"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它规定了18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商有权据此"就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要求补偿,包括获得额外付款和延长工期等"。

   PPP合同中的可变条款

   PPP合同相关主体对项目解释的自由裁量权之弹性程度,取决于合同设计上的技术理性,这种技术理性关乎PPP项目合同确定性与弹性之间的平衡。在合同中就服务价格、特许期和收益率等设置可变条款是提高项目应对不确定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

   并非所有的不确定性都必然适用合同调整,效率是PPP项目最终能否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实现社会资本利益回报的关键。必须用法律和制度划定可变条款的触发条件,把可变条款的启动控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限度内。"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应该成为启动PPP合同可变条款的主要触发条件。

   专家组的定期审议程序和非对抗的争端解决程序

   PPP项目合同专家组审议程序应区分为定期主动审议和依申请被动审议两种。论证会议须以专家组设计的能够引导出争议事实的一系列问题为指引,以争议各方了解实情的发言人作出的陈述为决策依据,并尽量剔除主观因素对事实认定和决策建议的影响。

   早期警告、协商谈判(再谈判)、中立调解是较为柔性的避免直接进入诉讼对抗的PPP争端解决程序。如果柔性机制调节失灵,则须借助第三方仲裁这一较为刚性的调节机制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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