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有”规范。有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如何统一协调管理PPP项目的专门规范。这个“规范’可以首先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各主管和相关部门一起起草、讨论和修改,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逐级请示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这个建议的核心是要由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不可缺少,不能各自为政。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有对PPP模式的充分、正确理解和高度重视,有不避困难、解决问题、发展经济的担当。
其次,该规范应该是“高级的、统一的、协调的”。因为不高级不足以统领地方,不统一不足以步调一致,不协调不足以提高效率。该规范最好由地方政府制发,也可以由主管和相关部门协调起草后以政府名义下发或者转发。以达到规范高级、步调统一、协调高效的目的。
再次,“按照“规范管理。地方政府及其项目相关部门应摆正思想,既要上项目,又要规范上项目。尊重规范并按照“规范”对PPP项目进行管理。既要善于利用PPP模式谋划上项目、加快地方政府投融资、提高财税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要坚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最后,有统一领导、有政策协调指导机构。PPP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和领域较多,非某一个政府分管领导(包括常务)所能完全协调,因此建议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建一个由所有PPP项目相关部门参加的议事机构,在该机构之下还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统一指导协调地方PPP项目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