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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标后谈判要点,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招投标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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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本金注入时点约定

   目前政府采用PPP模式的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不足来开展的,而非为了释放政府公共服务,让公共服务品质得到改善、实现长远规划、私营机构得到稳定发展这一目的展开。所以政府最关心的是资金到位时间。而作为社会资本方,是无法忍受资金长时间无效占用的,尤其是融资落实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长时间的无效占用。故在谈判过程中应首先对注册资本金时间点或者在达到什么样的条件下注入,做出明确约定,保障政府以及社会资本方双方利益,同时应尽量降低注册资本金的额度,如果不能降低,则退一步约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避免大额注册资本金沉淀。

   2.开工时间约定

   作为政府方第一关心资金,第二关心工程什么时候开工,多久竣工。而由于政府的主导地位,在目前实施的PPP项目中,大部分项目都在合法合规手续不完全、融资未能够落实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工建设,导致社会资本方就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故在合同条款约定中,一定要有对开工时间点的约定,尤其是对政府部门开工前需完善工作的约定,如用地、环评、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办理完毕,才能进行开工,而不是简单地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为准,尤其是监理、设计都是由政府招标选定的情况下。

   3.子项目的约定

   PPP项目往往投资金额大,工程复杂,子项目较多,政府在包装时,子项目往往没有单独进行立项审批,而都是简单的合并打包。而在开工建设后往往面临着某几个子项目先行开工建设,各个子项目前期费用都需要单独支付,最终造成结果就是前面开工子项目挤占后面开工项目的费用。故在PPP合同中,应对涉及的子项目进行划分,同时对各个子项的费用也进行一定划分。由于先开工的项目一定是政府最着急,最希望出成绩的,而政府这一系列的需求,往往就反映在改动设计,追求高大上,对先开工子项目要求过多投入资金,造成后期子项目无资金建设或者总体超概。故如果能要求对子项目进行单独立项审批的,应尽量单独立项审批,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使项目更符合实际情况;二是能增加部分费用,减少超概风险;三是后期进行子项付费单独计算能更有依据。

   4.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规划约定

   PPP项目在合同签订时绝大部分项目的用地手续都是没有办理的,甚至在开工建设后也还存在没有办理完的情况。而这方面的漏洞往往会造成政府随意更改规划,扩大建设规模,严重的有可能造成改变了项目本身定位的问题。故在合同中,社会资本方应明确要求政府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对政府进行限制,如果需要变更则需要双方书面签字同意;同时存在土地开发、项目存在对周边基础设施依赖性大、项目存在一定排他性,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周边土地的建设规划方向,减少项目风险。

   结束语

   PPP合同是整个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但是,PPP项目的复杂性以及不完全属性,使得项目可能遇到融资问题、规模缩减、政策调整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进行体现,尤其是在风险分配方面进行明确。其次作为社会资本方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摸清楚政府痛点,找准政府对项目定位,了解到哪些程序不在项目本级政府把控范围内,才能够更加深刻的了解到项目的风险点,在合同上做针对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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