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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退出示范库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2021-01-07    来源:PPP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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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5日,“第二届中国PPP法律论坛”在北京保利大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邀请了财政部PPP中心主任焦小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何玉兴、清华大学教授PPP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所长彭程、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总裁丁化美、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起堂作为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

   本次会议有多名来自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PPP研究会委员、政府方代表、社会资本方代表、PPP咨询机构及PPP业内人士等200人参加现场会议,7.4万人次观看直播。

   在主题发言环节,清华大学教授、清华大学PPP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作了题为《PPP项目退出示范库原因分析》的主题演讲。现根据发言整理刊出,以飨读者。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这个题目是有点忽悠的,我想讲的主要内容其实是最后一个幻灯片的最后一句话,前面的都是作为铺垫。2017年起我国开始规范PPP,刚才焦主任也说到了,不少示范项目退库了,我让学生专门去把退出示范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人工检索,因为光用计算机或AI去网上搜集不全。这个幻灯片是搜出来的187个退出示范项目库的项目,这个幻灯片则是退库的几类原因,也是在计算机搜索的基础上再通过人工检索并分析得到的。

   这些退库项目及其退库原因的占比,不一一展开解释,因为我的重点是想讲最后这个幻灯片的结论和我没有写出来的一些想法。

   对于还在示范项目库里的有三个建议,对于已经被调出示范库,或者清退出示范库的话应该怎么办?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条,由于这些项目的退库造成了一些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这些争议应该怎么去解决?这就紧扣本论坛的主题——PPP法律论坛。

   2015年我就参加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十几个PPP课题的研讨论坛,应邀即兴做了半个小时的点评和讲话,讲到律师在我国推广PPP中的巨大作用,而且提到律师应该做到两个层面的要求:底线层面,必须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高的层面,应努力让合同公平和专业,以让项目相关的所有人都满意,实现共赢。这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达到高层面的律师就是高水平律师。

   北京律协根据我的讲话速记稿整理出的那篇文章传播量很大,也有不小影响,因为那是2015年,那时大家还不是很懂PPP。2016年6月,清华PPP中心在青岛举办了第一届中国PPP论坛,从2000多报名者中挑选了800人到会,40多万人看直播,我在分论坛上做了一个报告——PPP项目的争议解决。我讲完后,主持人说王老师讲的内容以后非常重要,我马上插话说,不是以后重要,而是现在起就非常重要。这也跟刚才何司长说的一样,很多的事情如果你在前面不讲清楚,后面就会有麻烦。

   在外面给企业讲课的时候,有一次课后企业领导请吃饭,借酒跟企业聊了很多,期间,有一个领导说,王老师我有个不情之请,你以后能不能少给政府讲一点课,你把官员都教会了,我们做PPP的就不好玩了。我说,你这话说的也对也不对,对的是,PPP的确是政企双方斗智斗勇;不对的是,PPP合同不公平就不可持续,因为如果政企两方都很傻,政府和企业的PPP合同很容易谈,很容易签,但签完可能后患无穷;如果一方很聪明,一方很傻,这个合同也很容易签,签完后也可能后患无穷;如果两方都很聪明,合同很难签,但签完以后,执行起来就会比较容易,因为合同比较公平。

   由于2014到2017年PPP项目的大干快上,萝卜快了不洗泥,流程与合同不规范不专业,就造成了一些项目的争议,特别是2017年开始规范清理后显现出来。

   这两年我参加了一些PPP项目争议的解决,选4个有代表性的例子讲讲我的体会。

   第一个例子涉及的标的不大,争议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合同中对项目的产出要求、绩效指标没有说不清楚。社会资本说,我已经符合要求了,但政府觉得不符合要求。按行业标准与合同的要求,的确已经达到了,只是双方没有说清楚说具体,双方各自从各自的角度对结果要求不同。举一个形象的例子,搞园林绿化,因为政府没有说清楚自己的具体要求,社会资本为了省钱和最大化利润,统统都用狗尾巴花,而政府要的都是牡丹花。应该怎么办,还是建议双方还是坐下来谈,各退一步解决这些争议。当然,专家给的建议,听不听是政府和企业的事,但我还是建议双方尽量不要仲裁,更不要去诉讼,因为项目没有违法违规,标的又不大,诉讼和仲裁不值得。

   第二个例子涉及到股权转让限制。我过去一直说,股权转让应该区分阶段,给以不同的限制,例如,建设期的实质控制人,即承包商作为股东的话就不得随意退出,但在建成稳定运营之后,不同类型的项目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要设定不同的锁定期。对财务投资人,不管是在建设期还是运营期则不必过多限制,只要他能找到接盘财务股东即可。第二个例子涉及300多亿的项目,就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就股权转让进行约定,股权转让几乎被拍死。最后还是召开几个双库PPP专家研讨,用专家意见提出了法律法规没有说细的政策后的股权转让未约定的解决办法。我也一直呼吁各方,在法规政策不完善、合同未明确时,解决争议,要重实质而非形式,要重解决问题而非制造问题。这是PPP专家特别是律师应该大力发挥专业作用的地方。

   第三个例子,涉及到社会资本方的内部流程导致与政府的争议。项目标的一两百亿,社会资本方是央企二级公司,中标后,合同里明确约定,集团公司批准后合同才生效,这是合理的,但中标方拖了2年才以集团不批准为由要退出,这之前政府多次催中标方推进项目无果而要终止合同并巨额索赔。你说双方都是什么动机和原因能拖这么久?肯定双方都有过错,也有一些不便明说的原因。最后,还是靠专家论证后给建议解决了争议,企业赔偿政府一些钱,但不是政府要求的那么多,因为有很多原因与损失等要区别对待。后来这个项目重新招标了,也落地了。

   第四个例子则可以说是由于政府或政府的律师的无知造成的。某市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了一个垃圾处理厂的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已经担保了保底垃圾量,但合同还约定,三十多年的合同期内,这个城市只要还有垃圾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都必须交给这一家公司,而现实问题是,这家公司早就没有能力处理这个城市由于发展所带来的增长垃圾量(连合同要求的保底量都处理不完)。这回是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第三个例子是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出主意。这个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三十多年对一个城市垃圾处理的垄断,我虽然不是律师,但常识也知道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专家们(主要是律师)要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先解决该企业的独占特许经营权问题,然后同步解决其它争议。

   总之,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我想通过对退出示范项目库的原因分析,特别是这4个典型争议案例及其争议原因和专家建议解决办法,从学者公平中立的角度、结合PPP理论和国际惯例等,提醒各方特别是律师,事先还是多花一点时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把PPP合同写得细一点,把合同写的好一点,前期多花一点时间,后期就不会有太大的麻烦。另外,在我国还没有PPP法律或条例、政策不够细的情况下,合同不够严谨造成项目争议时,可以考虑采用几个PPP专家建议的方法去快速、高效、公平地解决问题,必要时再仲裁,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去诉讼,以提高效率。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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