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汾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上诉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汾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汾阳市公用事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意见:
上诉人碧水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汾阳市公用事业局双方签订的《汾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合同》解除后,双方签署《汾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终止清算协议》,协议约定自清算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上诉人汾阳市公用事业局向上诉人碧水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本案系因前述BOT协议清算所引发的纠纷,上诉人碧水源公司仅针对清算协议提起诉讼,清算协议一方当事人虽为汾阳市水务局,但协议在清算过程中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等价协商一致的合意,并不受行政行为单方强制,双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定性为民商事合同。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碧水源公司起诉不当。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