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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明确PPP业务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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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同时明确,《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准则解释第14号》共对两个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分别是:

   1.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2.基准利率改革对合同现金流量影响的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准则解释第14号》并非适用所有的PPP项目。

   只有同时具备“双特征”“双控制”的PPP项目才适用《准则解释第14号》,对不同时符合 “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PPP项目合同“双特征”含义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

   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社会资本方,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政府方,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

   PPP项目资产,指PPP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三)PPP项目合同的“双控制”条件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的“双控制”条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PPP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也适用《准则解释第14号》。

   二、《准则解释第14号》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

   对社会资本方主要涉及下列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三、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1.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不得将符合《准则解释第14号》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7.根据PPP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8.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9.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的附注披露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项PPP项目合同的下列信息,或者将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PPP项目合同合并披露下列信息:

   1.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PPP项目合同的概括性介绍;

   2.PPP项目合同中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风险的相关重要条款;

   3.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资产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使用、收益、续约或终止选择权等)和承担的相关义务(包括投融资、购买或建造、运营、移交等);

   4.本期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情况;

   5.PPP项目合同的分类方式等。

   6.相关收入、资产等确认和计量方法;

   7.相关合同资产、应收款项、无形资产的金额等会计信息。

   五、对此前的PPP项目合同

   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准则解释第14号》。

   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符合《准则解释第14号》“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

   六、《准则解释第14号》生效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新增的符合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解释进行调整。

   废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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