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政府责任的实现是通过政府主体与其他参与主体交换信息流,使得不同组织间通过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政府责任的实现。但在政府责任实现的过程中,由于各个组织界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割裂,导致政府与其他信息传递出现黏滞,造成政府责任实现不及时、甚至出现责任盲区,政府责任进而成为影响PPP项目成功推进与实现的最大因素。同时,结合PPP项目中利益相关者的类别及从属关系与PPP项目组织界面的划分,将PPP项目政府责任组织界面分为上级公共部门-下级公共部门的纵向界面、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公共部门-公众的横向界面和公共部门内部斜向界面等三种界面。下文将以政府责任实现为核心,着重探究政府责任在横向界面内部是如何进行协调与沟通的。
(一)三种界面概念界定
PPP项目政府责任纵向界面是指构成界面的不同层级政府在界面内部属于直接隶属关系,或者称之为上下级关系的界面。横向界面中的主体双方在组织内具有地位平等或对等的特征,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斜向界面中,界面内部的双方虽然具有明显的地位差别,但双方之间并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界面内部的双方关系要比横向和纵向界面关系更微妙。
(二)横向界面内部政府责任如何协调与沟通?
根据PPP项目中政府与其他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远近以及主体地位之间的类型,可将PPP项目政府责任组织横向界面划分为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公众两种类型横向界面。而作为横向界面的双方博弈主体,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取向,而双方之间的策略集差别则不是无穷的,也缺乏互为约束的情境,即使存在相互约束的情景,也是所在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共同约束。加之,界面双方因其对立平行的位置容易忽略对彼此信息的关注,从而阻碍信息共享,造成政府责任难以有效实现。
(1)公共部门-私营部门
公共部门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之和,主要包括公共事业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并且我国公共部门具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特点。而私营部门则主要包括个人投资者、民营企业以及外国跨国公司,主要通过购买股权与市政债券以及竞标特许经营权从而实现对公共项目的承建和运营以及管理。PPP项目作为以公共需求为导向下,带动政府投资人与项目经理以及项目其他参与方等一系列主体形成的契约缔结体。其中,PPP项目中的私营部门具体包括由企业和承包商、供应商等组织构成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且通常来说,私营部门之间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契约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复合型的契约联结体系。此外,在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则是公共部门的核心目标。然而,私营部门作为一个营利性组织,多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的逻辑出发点。在PPP项目的筹建过程中,为了达到资源高效、合理化配置,公共部门通常会凭借契约,将项目的建设过程委托给私营部门,从本质来说,公、私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方是公共部门,受托方则是私营部门。由于公、私之间利益导向不同,双方难免地会产生利益和责任分歧。但PPP项目最终是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尽管双方自身目标存在差异,双方都会朝着PPP项目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进已达到“双赢”。
(2)公共部门-公众
在PPP项目的参与主体中,还包括公众,作为PPP项目的直接受益者。按照PPP项目与公众的密切程度,将PPP项目中的公众分为使用者、特定居民、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相关者以及项目相关领域专家四类。其中,使用者主要是指PPP项目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特定居民则是指项目选址周围的大众;而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相关者则是指会对项目造成一定经济利益影响的民众,例如媒体;项目相关领域专家则是指PPP项目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如工程师、律师等。公众既是PPP项目的伙伴主体,又是项目的服务对象。公众与公共部门不存在地位从属关系。在PPP项目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公众具备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从二者在PPP项目发挥的作用来说,双方同处于PPP项目的行政与监管层。虽然PPP项目所有权和控制权归政府所有,但从公众与政府的利益诉求来说,公众被赋予和公共部门同等的PPP项目控制权。但在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公众对监督公共部门的意识较为淡薄和不足,而基层公共部门也缺乏将政府目标对公众公开以及积极响应公众意见的动力,通常出于与上级公共部门的偏好保持一致,满足自身政绩的需要。
图1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公众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公众对于PPP项目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公共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尽量满足公众正当所需,为公众参与PPP项目提供相关渠道。图1为项目全生命周期涉及到的公众主体及其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