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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PC”运作模式风险点分析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习远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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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PC”模式,即由社会资本方(通过采购方式选择)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方或某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水平每年偿还中标方的项目建设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

   一.“F+EPC”运作模式核心要点

   (一)合作内容

   “F+EPC”运作模式,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融资、设计、施工建设等。部分项目还包括土地整理及前期开发、规划设计、咨询等。

   (二)回报方式

   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方或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水平每年偿还其建设成本(含约定合理利润)和资金占用成本(融资利息和延期支付利息)。

   (三)主要付费来源

   方式一:平台公司的自有资金

   1、还款期内,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向平台公司注资(n亿元)作为项目还款的主要来源;

   2、平台公司通过项目自身的运营收益作为项目还款的补充来源;

   3、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

   4、政府平台集团公司为该平台公司提供的担保。

   方式二:合作范围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1、合作范围内,新增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存部分,作为项目还款的主要来源;

   2、合作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项目自身运营收益、配套费收入等作为项目还款的补充来源。

   二.“F+EPC”运作模式风险分析

   (一)法规、政策相关风险

   通过以上对“F+EPC”运作模式进行分析,可知,该模式实质上为“融资+施工建设”模式,即我们通常理解的“BT”模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文件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2、文件中指出,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综上分析,“F+EPC”运作模式的还款来源与财预〔2017〕50号文相关规定违背,存在合规性风险。

   (二)实操中风险

   1、是否能顺利完成融资的风险

   通过(一)分析可知,“F+EPC”运作模式,存在政策风险。财预〔2017〕50号文也规定,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在此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是否为此类项目进行融资服务,此种模式运作是否能完成融资落地,存在不确定性。

   2、项目付费来源能否合规纳入预算无法保证

   项目付费来源若为本文方式一中所提,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股权出资、政府对平台公司的注资、项目自身经营收益、申请的上级补助资金、国有独资公司担保。关于股权出资资金以及政府对平台公司注资资金来源不明确,仅仅有政府方承诺,并没有政府财政部门回购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对于投资人来说,政府方资金并未能够确定,项目建成后的资金回收风险大,对于融资平台公司来说,政府注资资金后期存在审计风险。

   项目付费来源若为本文方式二中所提,为合作范围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为新增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根据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项目付费期,这笔资金如何纳入预算并支付给社会资本方,存在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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