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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文出台,意味着PPP、ABO等政府购买模式再度管控升级?

发布日期:2021-04-25    来源:启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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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为国发“5号文”),提出要更好地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并围绕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重点改革措施。

   特别是其中一条规定:“三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让我想起了19年开始政府联系发文规范和整顿PPP和政府的一系列政策。

   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防控地方债务风险都是我国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强调的是,地方债务风险不仅包括隐性债务风险,也包括显性债务风险。其中,隐性债务风险系由城投公司等非政府类主体的举债行为所致,显性债务风险则系由地方政府发债行为所致,主要是由发行专项债所致,原因在于各地在组织专项债发行工作中存在将不成熟的项目包装成看似靠谱的项目、刻意美化项目收益的预测结果等问题,导致专项债的偿债风险被人为扩大。

   就拿我18年经历的PPP项目来看,纯政府付费,这钱最后怎么还呢,合同约定的是财政付款,但实际上呢,政府部门还是希望财政只是兜底,先由平台公司自行解决。而且这两年二三线城市大搞基建,高架、交通、景观提升工程,基本上所有的资金都是平台公司自筹。从间接上来看,就存在了隐形债务的风险。

   当然,从这几年规范PPP操作模式来看,只要合理合规,设计模式最终不会导致政府隐形债务的增加,总的来说还是能适当参与的,特别是运营收益能覆盖全过程的。所以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好比PPP收紧了,出现了ABO,接下去还会有符合时代的新模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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