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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之于建筑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PPP项目点睛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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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转型期,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其意义就好比速度对于自行车一样。无论是对于政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政收入,还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就业形势,乃至于当前所强调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以及普惠民生、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都是完成这一切任务的前提。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出口依旧疲软;消费虽然在经济增长中发挥支撑作用,但增速出现放缓;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环境下,投资被政府当作托底经济的重要抓手。由于房地产投资面临回落压力,制造业投资持续疲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在稳增长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通过基建托底经济在相当长时间内将会持续。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支付压力。而且,在国发(2014)43号文发布及2015年《预算法》修订实施之后,地方政府的举债方式受到严格的规制,随着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职能的剥离,地方政府原有的投融资模式已走到尽头。由于在合规PPP项目下政府的支出责任不被认为是负债,这使得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同时弥补基建资金缺口成为可能,PPP成为当下稳增长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工程承包竟争残酷

   随着地方政府举债方式及举债用途的受限,民营投资的下滑和房地产市场增速放缓,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数量大幅减少,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工程合同条件质量越发恶劣,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1.工程款支付比例降低

   在传统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越来越低,部分月度支付比例已经低于80%,个别甚至低于60%。更有甚者,个别业主甚至要求采用大节点付款,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施工企业现金流压力大增。

   2.非现金支付方式增多

   个别强势业主强行要求以非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方式支付工程款,间接占用建筑企业现金,增大施工企业资金风险。个别房地产开发商甚至要求“以房抵债”,这使得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期限进一步延长,工程款回收难度和风险进一步加大。

   3.合同违约责任苛刻且严重不对等

   个别业主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其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大量更改或删除建筑工程示范文本中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加施工方义务条款,严重违反市场公平原则。例如,突破法律规定提高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金额,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大额现金担保;加大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处罚金额,却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和偿责任只字不提。

   4.强行要求放弃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筑企业的法定权利,其根本宗旨是保护建筑企业物化于工程产品中的劳动成果和物资材料,有效促进建筑行业和产业的良性发展。但在当前中国建筑市场,个别业主甚至强行施工单位优先受偿权之法定权利,且不论法定权利放弃之效力如何,足见市场之残酷和业主之强势。

   5.延长结算期限

   结算对于建筑企业工程款回收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但个别业主则在合同条件中将法律规定之6个月结算期限故意延长,以便为其迟延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依据。工程完工,结算不能,业主享受工程成果,却以结算未完为由拖延支付,这是对整个行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建筑业市场新常态下,传统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将进一步恶化,施工企业必须跟随时代的步伐,改变传统的竞争模式和发展思路,投身到PPP的时代大潮中去。

   二、PPP成为地方政府工程建设的重要模式

   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禁升,中央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举债方式进一步规制。因传统的BT融资模式受限,PPP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模式。

   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居高不下,举债机制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由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为弥补建设资金缺口,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等多种方式举借债务。截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高达10.7万亿元;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增至17.9万亿元。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18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38万亿元。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系统性风险,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9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今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进行。

   (2)严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3)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地方政府债务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举借,市级政府债务由省级政府代举。

   (4)严格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地方政府在批准限额内举债,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功能)。

   (5)严格限定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能用于经营性支出。

   2.传统BT投融资模式被限制,PPP成为政府基建融资主要渠道

   根据地方政府举债新机制,除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传统的BT模式,实质是政府通过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用于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在PPP推行初期,虽然未有政府文件明确全面禁止BT模式,但在实践操作中BT项目已逐渐减少。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件列举了新建PPP项目可以采用BOT、BOOT、 DBFOT、BOO、ROT等实施方式,但未见BT的身影。2016年10月,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至此,我们可以确定传统BT融资已被地方政府所抛弃。

   与地方政府模式举债不同的是,在合规的PPP项目中,政府的支出责任并不被认定为地方政府务,仍然可以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由于PPP模式引入了大量社会投资者的资金,不仅可以满足地方政府大规模的基建要求,还能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此,当前PPP已成为地方政府开展基建的最主要融资模式。对建筑企业来说,PPP也已成为未来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来源。

   三、PPP乃建筑企业之良机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内建筑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建筑业传统发展模式与竞争模式已难以为继。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PPP的时代背下,PPP的巨大市场份额为建筑企业的转型升级及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PPP市场份额巨大,且落地速度加快。根据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数据,截至2018年12月末,管理库项目累计8654个、投资额13.2万亿元,较2017年12月末分别净1517个、投资额2.4万亿元。其中落地项目累计4691个、投资额7.2万亿元,落地率54.2%。同比净增192个、投资额2.6万亿元,落地率同比上升16.0个百分点。开工项目累计2237个(同比净增1078个)、投资额3.2万亿元,开工率47.7%。

   PPP不仅投资金额巨大,而且市场范围更加广。根据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行业划分标准,PPP所涉及的一级行业共有19个,包含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片区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政府基础设施和其他。在国家大力推进PPP的背景下,建筑企业进入能源、科技、教育等非传统建筑市场的门也大大降低。

   PPP为建筑企业提供了进入工程建设上下游领域的机会,有力促进了建筑企业的转型升级。在PPP项目中,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要参与项目的立项、可研、融资、建设及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使得建筑企业由原来的单纯施工总承包角色,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综合角色转变。这不仅使企业利润来源多元化,还有助于企业向工程建设领域的上下游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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