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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PPP项目施工许可证应否撤销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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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6年9月30日,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263号文件,作出关于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工程立项的批复:同意立项,项目路线起点位于全椒县椒陵大道,向东延伸跨襄河,经过纬二路、纬三路、滁州大道全椒段,终点位于滁马高速全椒东互通,全长约5.06公里;按照市政道路标准,道路红线宽度37㎝,设计时速60公里/h,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拆迁、道路、桥涵及沿线交通设施等。

   2018年12月6日,共赢公司向县住建局申请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工程PPP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后县住建局作出编号为3411241805080207-SX-001(补)的施工许可证。

   2019年9月12日,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纠正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县工程PPP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问题的函》,指出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工程属于交通建设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鉴于县住建局于2018年12月6日核发的该项目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县住建局管理职能,请依法予以纠正。

   2019年10月14日,县住建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查阅涉及图纸,该桥梁主体结构按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计算,混凝土主梁按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设计,只是襄河桥464米范围内按市政道路标准设计增加人行道和栏杆,其余部分既无雨污水管线,又无景观设计,更无人车分流、非机动车道,不具备市政道路特征,仅仅是滁马高速的连接线,不属市政道路,因此,该项目不能适用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共赢公司已取得的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工程PPP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另查明,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县工程PPP项目由全椒县交通运输局招标,在该项目的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中均载明该项目属于市政道路新建类。

   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原告共赢公司对被告县住建局具有准予及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职权无异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即县住建局对市政道路工程具有作出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职能,涉案项目在最初的立项、招标时均按照市政道路标准,县住建局根据共赢公司的申请亦准许了施工许可证,县住建局现仅凭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函就撤销了共赢公司的施工许可证,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项目不属于市政道路,明显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县住建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前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共赢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故县住建局撤销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准许共赢公司行政许可取得的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工程PPP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未见有该案二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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