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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联合体遇成员退出,如何变更?

发布日期:2021-07-21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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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PPP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并与政府方签订了《项目合同》,联合体成员因故有意退出组建项目公司,中标联合体成员可否直接变更?

   【答】贺建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若是招标已完成,如果政府同意,应视为合同变更。一是法律规定,招标文件是要约的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

   二是《项目合同》是固化招投标结果的文件,《项目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公司,并由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合同,可以理解为是合同的变更。即将《项目合同》中的一部分职能由项目公司承担,合同主体原先是投资人现变更为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前提是投资人的责任依然存在)。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原合同主体一致同意,包括签约方政府。

   三是若投资人变更主体未取得政府同意(合同另一方),投资人依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若《项目合同》是附条件的成立,则投资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是若投资人变更主体取得政府同意,新的投资人必须满足招标时对投资人的最低要求。

   另外,若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一定期间不能股权变更,则变更受限制。作为股东变更,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政府与其签订《项目合同》。

   【答】李长军(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运营总监):

   联合体某成员单位因突发情况失去履约能力时,可根据该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职能,制订相应防范措施。

   一是当该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融资职能时,经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协商,如其他成员单位均没有融资能力,建议实施机构取消该联合体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二是当该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职能时,经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协商并经实施机构批准,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仍可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组织工程招标(实施机构监督)。

   三是当该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运营职能时,经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协商并经实施机构批准,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仍可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组织运营单位招标(实施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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