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政策背景和市场环境下,对于联合体参与PPP项目一方面应当从政策和制度上进行严格规范,保障项目采购的公正性和合规性,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于联合体参与PPP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灵活退出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联合体的投资权益,实现PPP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政策和制度层面的具体建议包括:
一是重点关注联合体成员的综合实力,特别是项目运营能力,避免“重建设、轻运营”现象发生,增强PPP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在采购阶段,如果允许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则应对联合体成员的数量、类型和资格条件(尤其是不同类型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PPP项目,对于有民企、外企组成的联合体可在项目采购阶段给予适当的加分。
二是严格禁止联合体在中标后随意变更成员,变相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但是为项目融资之目的,可以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投资人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充分披露财务方案的情况下适当变更联合体中的财务投资人或其出资方式(如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基金方式参与项目投资)。
三是加大落实联合体成员的分工职责和出资责任,杜绝部分联合体参与方只承揽项目施工或设计任务、不作为合同签署主体、不实际出资入股项目公司,导致政府方无法有效对联合体成员形成有效约束等不规范操作现象。条件成熟时可出台联合体协议的示范文本,明确联合体之间的具体分工、出资比例,强调联合体成员对政府采购人的连带和违约责任。
四是全面建立联合体成员的退出机制,在不妨碍项目建设和服务供给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可提供多元化、市场化的项目退出路径,并在合同中予以细化约定。同时,在政府采购人同意的情形下,可适当放宽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鼓励不同风险偏好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五是健全完善PPP项目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的信用记录,尝试建立社会资本联合体“黑名单”机制,对于在PPP采购过程中具有多次违规操作或者在履约过程中屡次有不诚信行为发生的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录入政府采购诚信平台“黑名单”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PPP项目,以肃清PPP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