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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21-08-31    来源:大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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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中央预算内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投资补助等资金使用。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会涉及以上两种资金,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PPP项目在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应在审批、管理和财务会计处理等方面与其他资金有所区别。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作资本金注入PPP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要求

   1、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审批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文件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程序重新报批,二是将中央预算内资金退出资本金。实践中,很少有地方政府愿意将申请到的资金再退还回去的操作,故按文件规定,故应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要特别注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办法》规定:

   项目建议书应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2、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求

   《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规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PPP项目的政策文件要求,PPP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只能是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故PPP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作资本金时,政府出资人代表也只能是本级政府所属企业,而不能选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3、资本金注入项目应采用符合PPP模式的比例设置和股权管理

   一般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分配比例为项目总投资或者建安费的30%-50%之间,如此会导致政府出资方在PPP项目中的出资金额较大,政府单方出资超过项目的20%,故在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作为政府方资本金时,应特别注意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设置和股权设置,确保社会资本出资金额比例大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额度,保证社会资本控股项目公司,承担PPP项目主要责任和风险的政策要求。

   同时应注意项目概算审核确定后,导致中央预算内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政府出资人所占股权比例。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作投资补助的PPP项目审批和管理要求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审批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投资补助的使用要求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文件规定,“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该文件同时规定:“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可见,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一是应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二是建议在编制《实施方案》时期明确项目投资补助的金额,确保投资补助下达后不因投资补助金额超标而调整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和股权比例,一旦调整即改变了原PPP项目的核心边界条件,容易在实操层面给项目参与各方带来较大的困扰。

   3、投资补助涉税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投资补助资金如符合以上政策文件要求,可被认定为项目公司的不征税收入,同时该部分资金形成的资产折旧也不应在所得前扣除,即在项目财务测算和管理环节,项目公司不得计提该部分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结论:实践中,有关中省补助资金的政策文件和管理要求较为复杂,本文主要基于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政策文件进行分析并提出操作建议。如地方政府在PPP项目包装策划环节欲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建议应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把关,确保PPP项目既符合政策文件要求,补助资金的使用也合法合规,降低政府决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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