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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金〔2017〕92号文件规定的“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是否属于“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的整改范围?

发布日期:2021-09-03    来源:月兰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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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办金〔2017〕92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是针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提出的要求,而非是调整已入库的PPP项目。但是,实操层面,在92号文出台后,部分地方政府为更加规范项目操作,也将“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同时作为“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的标准并提出整改完善要求。

   另外,财政部后续于2019年又发布了财金〔2019〕10号文件,要求规范的PPP项目应当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规定不得出现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不规范行为,如存在该等情形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因此,在10号文发布之后,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已入库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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