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PPP会计处理规则汇总
02 会计准则解释14号以及实施问答
(1)PPP项目合同:
同时满足双特征、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适用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
(2)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签收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
(3)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者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
(4)合同约定的运营期
合同约定的运营期是指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的使用期或运营期,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5)PPP项目资产
PPP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6)政府控制或者管控
如果定价的基础或者框架受监管约束,政府对价格的“控制或者管控”不需要完全控制价格。
两种属于政府“控制或者管控”的情形:
1)设定政府调价机制,社会资本方进行调价前应当经过政府方审核同意或者设定有实质性的价格上限机制。
2)项目合同条款给予社会资本方自主定价权,但约定超额收益全部归政府方所有,社会资本方的收益被限定的情况。
(7)PPP项目资产部分受政府控制的情况
PPP项目资产部分受政府控制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项目资产在功能设置和空间分布上可分割且能独立运营,并且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中资产组的定义,应当单独进行分析,如果政府方不能控制该部分资产,则该部分资产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
2)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不受政府方控制的辅助性服务,并不减损政府方对PPP项目资产的控制,在应用“双控制”条件时不考虑该项服务。
社会资本方使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应根据业务性质判断使用的会计准则。
03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
1、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以图形展示如下:
2、为了使PPP项目资产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成本计入运营期间成本,对应时间价值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中。(注意时间价值)3、新规定的衔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未完成的PPP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多项义务只要有一项未完成视为PPP项目未完成)需要追溯调整,对于不切实可行的,调整至可以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不需要调整可比期间利润表,只需要调整起初留存收益。
04 PPP项目的税务处理
税务上对于PPP项目没有特殊的规定,相关的税务处理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1、政府不提供对价——无形资产模式(1)政府不提供对价,建造期间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未产生,不确认增值税(2)政府不提供对价,建造期间毛利,由于未获得对价,不确认所得税(3)政府不提供对价,收入全部来源于公共产品收入,其中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费,按照9%税率按照不动产租赁项目缴纳增值税。(4)政府不提供对价,运营期间的收入需要纳税,成本对于属于建设期间毛利转入无形资产后摊销的金额部分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增加,运营期间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计提的预计负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增加。
2、政府提供对价——金融资产模式
(1)政府提供对价,对于提供给政府的建设和运营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建筑服务、运营服务的发票。运营期间支付款项,建设期由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确认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运营期应收款项日确认为应交税费——销项税额。(2)政府提供对价,建设期是否缴纳所得税,需要和税务沟通,是否适用货物的分期收款的方式,在运营期收款期间缴纳所得税。3、政府提供部分对价——混合模式
就政府提供对价的部分,按照金融资产模式进行处理,就政府未提供对价的部分,按照无形资产模式进行处理。
资料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课程学习整理